第一部分 药事管理相关知识

第一章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         大纲要求:(1)基本原则、总体目标
        
2)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主要内容
        
3)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要求和内容
        
4)实施方案中五项重点改革的主要内容
        
5)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人才保障机制

         6)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
        
7)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规定
         8)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主要内容

         9基本药物电子监管的规定(2011新增)

重点:(3)、(6)、(7)、(8)、(9  

第一节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20094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发布。

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 基本原则(四个坚持)

①坚持以人为本

②坚持立足国情

③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

④坚持统筹兼顾

(二) 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分化为两个阶段性目标:

第一阶段——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突破,明显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有效减轻居民就医费用负担,切实缓解“看病贵、看病难”问题。

第二阶段——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普遍建立比较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比较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关键词:健全的、规范的、完善的、科学的、多元的)

注意:应对这两个阶段的目标加以区分。

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大体系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以及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八项支撑:管理、运行、投入、价格、监管、科技创新与人才保障、信息、法律。

八项支撑为四大体系的规范运转提供保障。

(一)  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要求和内容

总体要求建立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具体要求:

1)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

中央政府统一制定和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定遴选和管理办法,基本药物目录定期调整和更新

       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基本药物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减少中间环节;

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发展统一配送,实现规模经营

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完善执业药师制度

国家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情况在国家指导价格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

       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 

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2009年起,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规范基本药物使用,制定基本药物临床使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

2)规范药品生产流通

3)完善药品储备制度

(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人才保障机制

(1)       加强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采取哪些措施?)

(2)       充分发挥执业药师的作用

规范药品临床使用,充分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药品质量管理工作方面的作用。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

三、实施方案中五项重点改革的主要内容

200947,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具体部署了医改近期三年的五项重点工作,即“四个基本”和“一个试点”

(一)  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  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 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2、 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3、 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4、 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5、 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三)  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2.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3. 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4. 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四)  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

2. 增加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3. 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4. 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

(五)  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 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

2. 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 

3. 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第二节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配套文件

一、《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

(应掌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中承担的职责,了解文件对参与基本药物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要求。)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的评价性抽验、基本药物品种的再评价;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的监督性抽验工作,每年组织至少两次常规检查,至少对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进行一次抽验;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农村药品监督网的作用。

2.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加强对基本药物进货、验收、储存、调配等环节的管理,保证基本药物质量。零售药店应当充分发挥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的作用,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3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调查、分析、评价和处理制度,主动监测、及时分析、处理和上报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按规定及时召回。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1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制定依据

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是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可根据情况在指导价内自主定价

2实行统一零售指导价格

原来针对具体企业定价或特定包装规格价格的药品,作为基本药物销售也要执行此次公布的统一零售指导价格

3零售指导价格的监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发现问题,应及时反映,对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国家发改委将适时调整价格

4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定价原则

①确保企业能够正常生产和经营基本药物,保障市场供应。

应充分反映企业成本变化情况,合理补偿企业成本,保证其能正常盈利,调动其生产积极性。

②充分考虑当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

基本药物价格在确保企业获得正常利润的前提下,应压缩不合理的营销费用,有效降低药物价格,以适应目前我国医疗保障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

结合市场实际和供求状况,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降、有升、有维持”的方法调整价格。对于市场竞争不够充分、价格相对偏高的品种,加大降价力度;对于市场需求不确定性强、供应存在短缺的品种,适当提高价格;对于市场竞争较为充分,且价格相对低廉的品种,中药传统制剂及部分国家规定需较大幅度提高质量标准的品种,少降或维持现行价格。

三、《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形成机制的意见》

1.调整政府管理药品价格范围

实行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是: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

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2.药品价格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中的处方药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价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政策,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中的非处方药(不含国家基本药物)、地方增补的医疗保障用药价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制制剂价格。

3.政府制定公布药品指导价格,生产经营单位自主确定实际购销价格

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定价方式。国家免疫规划和计划生育药具实行政府定价,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企业可在该价格内确定实际购销价格)。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并对流通环节按全国性批发和区域性批发分别制定进销差价率的上限标准。

4.政府制定药品价格原则上按照通用名制定统一价格

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制定统一的指导价格,已针对特定企业制定的价格,与统一指导价有较大价差的,要加大调整力度,逐步缩小价差。对于符合国家鼓励扶持发展政策且具有明显不同质量标准的药品,可以依据按质论价的原则,实行有差别的价格政策。

5.科学确定药品之间的差比价关系,保持合理比价

6.鼓励基本药物供应

合理制定零售指导价格,能充分反映企业成本变化,合理补偿企业成本,正常盈利,保障正常生产供应。

7.控制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

逐步降低政府指导价药品的流通差价率,对流通环节差价率实行上限控制低价药品差价率从高、高价药品差价率从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药品流通领域兼并重组,实现规模经营,降低成本,减少流通费用。

8.改革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销售加成政策

按“医药分开”要求,改革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逐步取消医疗机构药品加成。过渡期间,逐步降低药品加价率,在不突破15%的前提下,可按价格高低实行差别加价政策。必要时对高价药品实行最高加价额限制。

鼓励公立医院试点改革。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可通过财政补助、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和设立“药事服务费”项目等补偿。

9.规范药品市场交易价格行为,诚信、自律、公开、透明

四、基本药物电子监管的规定(新增加)

1、实施药品电子监管码的意义

是实践科学发展观、践行科学监管理念、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利用现代化手段转变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的迫切需要。

2、电子监管的内容

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分类、分批、分步进行。

第一期:200710月基本建成特殊药品监管网,实现了对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从生产、流通、储存过程的动态监管。

第二期:从2008年起,对血液制品、疫苗、中药注射剂和二类精神药品实施电子监管,未入网及未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的,一律不得销售。

第三期:2010年度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电子监管

第四期:在前三期工作基础上,逐步对所有上市药品实施电子监管。

生产基本药物品种的中标企业,应在2011331日前加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基本药物品种出厂前,企业须按规定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加印统一标识的药品电子监管码,并通过监管网进行数据采集和报送;凡经营基本药物的企业,须按规定进行监管码信息采集和报送201141日起,对基本药物未入网未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的,不得参与基本药物招标采购。

第二章  药事管理体制

*         大纲要求:(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
        
2)药品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
        
3)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所、国家药典委员会、药品审评中心、药品

                  评价中心、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国家中药

                  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难点:区分各部门职能

技巧:区分各部门的权限及管辖对象

第一节 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为卫生部管理的国家局,其职能如下:

sfda管辖的对象: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的监管

1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

2、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制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4、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测管理和有关化妆品的审批工作。

5、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6、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拟订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7、负责制定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中药、民族药质量标准,组织制定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8、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9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10、指导地方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11、拟订和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12、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3、承担国务院及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划分

(一)药品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药品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①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sfda: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②省级以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业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二)药品监督管理相关部门

1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部负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如下:

1)       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规章,依法指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2)       负责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国家药物政策

3)       负责制定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

4)       负责审批与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证书;

5)       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6)       负责医疗机构中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相关的管理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

7)       负责对医疗机构药房及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指导与管理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药,规范处方行为。

卫生部内设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负责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药品法典、国家药物政策、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

2中医药管理部门

1)       负责拟定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

2)       负责指导中药及民族药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

3)       负责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3发展与改革宏观调控部门负责监测和管理药品宏观经济;负责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制定和调整药品政府定价目录,拟定和调整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价格。

下设药品价格评审中心(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药品生产经营成本和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调查,测算药品成本和价格。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划和标准以及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等工作,包括制定并发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以及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无照生产、经营药品的行为;负责药品广告监督与处罚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行为;负责监管管理药品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包括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经营。

6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和实施生物制药产业的规划、政策和标准;承担医药行业管理工作;负责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国家药品储备管理工作;配合药监部门加强对互联网药品广告的整治。

7商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和政策,提高行业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建立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制度,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开展行业培训,是药品流通行业的管理部门

8海关负责药品进出口口岸的设置;药品进口与出口的监管、统计和分析。

9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加强药品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

10公安部门负责涉药刑事案件的受理和立案侦查,打击涉药违法行为。

11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依法加强监督,对情节严重者,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节 药品技术监督管理机构

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所的主要职责

原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2010926日更名。是国家检验药品、生物制品质量的法定机构。

1、  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检验和复验工作。

2、  负责标定和管理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3、  负责组织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并提供质量公告的技术数据;综合上报药品质量信息技术分析报告

4、  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口岸药品检验所进行实验室技术考核及业务指导;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的药品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5、  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的具体业务工作。

6、  对有关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用辅料的药用要求与标准进行实验室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7、  承担司法机构委托的对涉嫌“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进行药品含量和杂质成份等的技术鉴定

8、  承担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注册检验;协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与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

9、  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承担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技术监督。

10、          对有关药品、生物制品注册标准进行实验室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11、          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承担药学研究、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评审;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管理办公室的工作。

12、          承担国家委托的检定、生产用菌毒种、细胞株和医用标准菌株收集、鉴定、保存、管理和分发。

13、          承担国家啮齿类实验动物保种、育种、供种和实验动物质量检测工作。

14、          承担国家药物安全评价工作。

承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国家药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编制《中国药典》及其增补本。

2、组织制定和修订国家药品标准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用辅料的药用要求与标准。

3、负责药品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技术审核工作。

4、负责国家药品标准及其相关内容的培训与技术咨询

5、负责药品标准信息化建设,参与药品标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6、负责《中国药品标准》等刊物的编辑、出版和发行;负责国家药品标准及其配套丛书的编纂及发行

7、承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sfda药品审评中心(cde)的主要职责

1、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技术审评机构,为药品注册提供技术支持。

2、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注册管理有关规章,负责组织对药品注册申请进行技术审评。

3、承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药品评价中心(cdr)的主要职责(加挂“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牌子)

1、承担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定、调整的技术工作及其相关业务组织工作。

2、承担非处方药目录制定、调整的技术工作及其相关业务组织工作。

3、承担药品再评价和淘汰药品的技术工作及其相关业务组织工作。

4、承担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技术工作及其相关业务组织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进行技术指导。

5、承担全国医疗器械上市后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的技术工作及其相关业务组织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6、承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 药品认证管理中心(ccd)的主要职责

1、参与制定、修订《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gmp)及其相应的实施办法。

2、对依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gmp认证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gap认证的企业和gcp认定的医疗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等相关工作。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对药品研究机构组织实施glp现场检查等相关工作。

3、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有关取得认证证书的单位实施跟踪检查和监督抽查;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机构的技术指导;协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医疗器械gmp监督抽查等相关工作。

4、负责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库及其检查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对药品、医疗器械认证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的具体工作,组织有关企业的技术及管理人员开展glpgcpgmpgapgsp等规范的培训工作。

5、承担进口药品gmp认证及国际药品认证互认的具体工作。开展药品认证的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6、承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cqlp)的主要职责

1、承担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等专业技术业务组织工作。

2、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起草执业药师业务规范。

3、承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1、负责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负责组织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的技术审查和审评工作。

3、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或修订中药品种保护的技术审评标准、要求、工作程序以及监督管理中药保护品种。

4、负责组织保健食品的技术审查和审评工作。

5、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或修订保健食品技术审评标准、要求及工作程序。

6、协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保健食品检验机构工作规范并进行检查。

7、负责化妆品的技术审查和审评工作。

8、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或修订化妆品审评标准、要求及工作程序。

9、承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药品质量及其监督检验

*         大纲要求:(1)药品及其质量特性
        
2)药品的特殊性

             3)我国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的名称、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

             4)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性质、类型

             5)国家药品标准和分类(新增)

             6)药品标准的管理(新增)

             7)国家药品编码的界定和适用范围

             8)编制原则及分类

             9)本位码编制规则

重点关注:5)、(6)是大纲新增的内容,需关注

第一节 药品及其质量特性

一、 药品质量特性

药品质量特性是指药品与满足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的要求有关的固有特性。

     有效性

     安全性

     稳定性

均一性

二、药品的特殊性(新修改)

     专属性

     两重性

     质量的重要性

     时限性

第二节 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质量监督检验

一、             我国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的名称、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

1、《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

制定目的:为提高药物非临床研究的质量,确保实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保障人民用药安全,并与国际上的新药管理相接轨。

适用范围: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非临床研究。

2药物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cp

制定目的:为了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的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

适用范围:是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时必须遵循的规定。

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制定目的:指导药品生产企业规范生产,保证生产合格产品。

适用范围: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制定目的: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

适用范围:中国境内经营药品的专营或兼营企业。

5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gap

制定目的:规范中药材生产,保证中药材质量,促进中药标准化、现代化。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药材生产全过程。

二、             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性质、类型

1、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性质

1第三方检验的公正性

2更高的权威性

3更强的仲裁性

2、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类型(新修改)

抽查检验、注册检验、指定检验、复验

       抽查检验

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药品检验机构,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检计划,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抽出样品实施检验。分为评价抽验(国家药检部门实行)和监督抽验(省级检验部门实行)

抽查检验结果由国家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药品质量公告

       注册检验

是指新药审批、仿制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审批、进口药品审批所需进行的检验。

       指定检验

是指了国家法律或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某些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应到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包括: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复验

是指药品被抽验者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应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上一级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也可直接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所提出。

第三节 药品标准

一、国家药品标准(新增)

国家药品标准包括《中国药典》及增补本,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注册标准和颁布的药品标准,以及与药品质量指标、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相关的技术指导原则和规范

二、药品标准的分类(新增)

我国的药品标准分为国家药品标准炮制规范

1、国家药品标准

1)       《中国药典》

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编纂,sfda颁布,现行版是2010年版。2010年版《中国药典》分为三部,一部收载药材及饮片、植物油脂和提取物、成方和单味制剂二部收载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药用辅料三部收载生物制品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标准

是指未列入《中国药典》而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标准,以及与药品质量指标、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相关的技术指导原则和规范

3)       药品注册标准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给申请人特定药品的标准,生产该药品的生产企业就必须执行该注册标准。药品注册标准不得低于《中国药典》的规定。

2、炮制规范

炮制规范是指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药品标准的管理(新增)

1、药品标准的制定与颁布

①载入《中国药典》的药品标准,是对同种药品质量的最基本要求,因此该药品相关活动标准均不应低于《中国药典》的要求

②《中国药典》标准收载要求:质量可控、疗效确却、工艺成熟

2、药品标准的修订与废止

《中国药典》一般5修订一次,需增补本的,原则上每年1版。

32010版《中国药典》的管理

2010版《中国药典》自2010101日起执行。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均应以2010年版《中国药典》为法定依据。

     原同品种药品标准同时废止

     药品注册标准不符合2010版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提出补充申请

     药品注册标准中收载的检验项目多于2010规定的或质量指标高于2010要求的,在执行2010版基础上,同时执行原标准的相应项目和指标。

     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2010版增修订内容,变更药品说明书和标签2010101日后生产的药品必须使用变更后的说明书和标签。

第四节 国家药品编码

一、国家药品编码使用范围

国家药品编码是指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由计算机使用的表示特定信息的编码标识。其以数字或数字与字母组合形式表现,适用于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各个领域以及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的信息化建设、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二、国家药品编码的编制

1、国家药品编码编制的原则

科学性、实用性、规范性、完整性、可操作性、扩展性、可维护性。

2、国家药品编码编制的分类

本位码、监管码和分类码。

3、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编制规则

药品编码本位码共14位,由药品国别码、药品类别码、药品本体码校验码依次连接而成,不留空格。

①药品国别码:前2位为药品国别码“86”,代表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所有药品;

②药品类别码:第3位药品类别码为“9”,代表药品;

③药品本体码:413位为本体码,本体码的前5位为药品企业标识,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遵循一照一证的原则,按照流水的方式编制;后5位为药品产品标识,是指前5位确定的企业所有药品产品,其根据药品批准文号,依据药品名称、剂型、规格,遵循一物一码的原则,按照流水的方式编制。

④校验码:校验码是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中的最后一个字符,通过特定的数学公式来检验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中前13位数字的正确性,计算方法按照“gb 18937”执行。

示例:86900001000019

1 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