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一、造价工程师的素质要求和职业道德
(一)造价工程师的素质要求
1. 专业素质:复合型专业管理人才;技术技能;人文技能;观念技能
2. 身体素质:身体、胸怀
(二)造价工程师的职业道德(9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行业自律性规定,珍惜职业声誉,自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遵守“诚信、公正、精业、进取”的原则,以高质量的服务和优秀的业绩,赢得社会和客户对造价工程师职业的尊重。
(3)勤奋工作,独立、客观、公正、正确地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使客户满意。
(4)诚实守信,尽职尽责,不得有欺诈、伪造、作假等行为。
(5)尊重同行,公平竞争,搞好同行之间的关系,不得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损害、侵
犯同行的权益。
(6)廉洁自律,不得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礼金和其他财物,不得利用职
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7)造价工程师与委托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方有权要求其回避。
(8)知悉客户的技术和商务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9)接受国家和行业自律组织对其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检查。
二、造价工程师的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和执业
(一)职业资格考试
(1)报考条件: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一定年限。
(二)注册
1. 注册管理部门(2级,了解)
注册机关: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机关: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2. 注册条件
(1)考试通过(2)有岗位(3)没有不予注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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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程序
----要求:审批部门,及时间规定
----初始注册:初审机关审查20日、注册机关决定20日
----变更、延续注册:5日、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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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注册(7条)
----时间:1年之内、逾期未申请者,有效期4年
----条件:第4、5条,不需要业绩但要有岗位
•
延续注册
----第4、5条,业绩证明、继续教育合格证明;30日,延续注册有效期4年
•
变更注册:变更执业单位了,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
注册证书(不是执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
•
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4)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5)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6)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7)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8)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10)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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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证书失效
----单位解聘
----有效期届满未续注册
----死亡或不具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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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注册
----行政机关人员渎职导致的注册
----超越法定职权准许的注册
----违反法定程序准许的注册
----不具备注册条件但注册了的
•
注销注册
----证书失效
----依法被撤销注册
----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
•
----受刑事处罚
(三)执业和继续教育
1. 执业范围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2)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3)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4)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2.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权利
(1)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2)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5)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6)参加继续教育。
3.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3)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4) 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5)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4. 继续教育
5. 法律责任
第四节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制度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





三、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1.
业务承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 业务范围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2)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3)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与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4)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司法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5)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三、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1.
业务承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 业务范围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2)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3)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4)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5)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3.
企业分支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 3 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4)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4.
跨省区承接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 30 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行为准则
(三)法律责任
本节内容讲解完毕,谢谢听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