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年份

单选题

多选题

计算题

综合分析题

合计

平均分值

平均比重

2009

14

18

2

12

46

48

34%

2010

11

22

——

12

45

2011

15

20

——

18

53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

一、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根据企业纳税义务范围的不同,纳税人可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分类标准有两个:(1)注册地标准;(2)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提示】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二、征税对象及所得来源的确定

纳税人

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

境内、境外所得(全面纳税)

非居民企业

设机构场所

境内所得

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

无机构场所

境内所得

所得来源的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

  (1)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2)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3)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注意】可能出题点:单选或多选(1)判断所得来源地;(2)判断是否为企业应税所得并计算其数额;

第三节 税率

种类

税率

适用范围

基本税率

25%

1)居民企业(境内、境内所得)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低税率

20%(实际执行10%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优惠税率

减按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l5%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重点)

【学习提示】本节主要包括收入和扣除项目两大内容,从考核角度看,收入部分主要考核选择题,扣除项目主要是综合题的出题点。

一、收入总额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9项)

  (1)销售货物收入;

  (2)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5)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①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非货币资产:均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②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受赠非货币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9)其他收入。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7项)

2、不同销售方式下的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3、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4、以旧换新销售商品

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折扣、折让与销售退回

1商业折扣

目的:促销

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现金折扣

目的:鼓励债务人提前付款

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3销售折让

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6、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

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7、劳务收入的确认

1)安装费

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

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

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

    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

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6)会员费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在取得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

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三)特殊收入的确认(4项)

(四)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2项)

 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业务

 资产移送他人——视同销售业务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说明】区分视同销售与非视同销售的标准:资产所有权属是否改变

【视同销售收入计量】属于自制的资产,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售价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提示】要综合题中,常考自制产品处置问题,要准确把握自制产品在会计、增值税、所得税上的处理。

自制产品处置

会计收入

增值税

所得税

总分机构异地移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

×

×

投资、分配、职工福利

赠送

×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收入类别

具体项目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上述投资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
(新增)企业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

【提示】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扣除原则和范围

(二)扣除项目的范围——共5项。

  1、成本(指生产经营成本)  

2、费用(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项期间费用)

      具体扣除标准是重要考点

3、税金

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附加。

1)包括: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及教育费附加(六税一费)。

2)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在税金中单独扣除,原因是已记入管理费用,已作为费用扣除。

提示】在可扣除的税金中虽然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但在计算企业应税所得额时一定要计算增值税,因为增值税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基础之一。

4、损失

5、扣除的其他支出

(三)扣除项目的标准——共17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规定标准以内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标准为: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特例1】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全额扣除。

(新增)【特例2】经过认定的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限于21个城市)、动漫企业、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创新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

 【说明】 计算三项经费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总结】(1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要分别计算扣除标准,不能合并计算。

2)如实际发生数≤扣除标准,按实际发生数扣除,不用进行纳税调整。

     如实际发生数>扣除标准,按税前可扣金额即为扣除标准,需进行纳税调增。

3.社会保险费

人险

社会保险

五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为在本企业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以内,准予扣除

商业保险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财险

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4.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l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5.利息费用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3)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

扣除标准有2个,要同时满足。

本金标准: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不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利率标准: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特例】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件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不受本金制约)

 (4)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处理方法同关联企业。

企业向除①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a.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b.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7.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解释1】计提依据: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收入、出租财产收入、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

【解释2确定税前扣除数额的方法

第一步:业务招待费发生额×60%

第二步: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

第三步:比较第一步与第二步的数字,孰低原则,数额小的即为税前扣除数。

【解释3】确定纳税调整额的方法:

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数,其差为纳税调增额。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解释】广告费、业务招待费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相同。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0.租赁费

  11.劳动保护费

12.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13.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14.资产损失

  15.其他项目

  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准予扣除。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②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关于不得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①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②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③ 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④ 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⑤ 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四、不得扣除项目(9项,注意选择题)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五、亏损弥补

  1.一般企业亏损弥补规定

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2.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新增)3.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4.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新增)5.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后仍有余额的,按照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情节按规定处理或处罚。

第五节 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提示】要会计算折旧

  1.依据: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从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即:本月增加的固定资产本月不提折旧,下月开始提;本月减少的固定资产本月照提折旧,下月不提。

  2.折旧方法:原则上用直线法:

  年折旧额=原值×(1-残值比例)÷使用年限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新增)3.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

1)如属于推倒重置,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2)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二、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l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三、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的摊销,采取直线法计算。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l0

四、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解释1】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解释2】大修理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六、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七、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

八、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