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注册建筑师条例 》 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a.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b.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
c.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之日止不满 2 年的;
d.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
e.有国务院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者,可申请注册。申请注册,须提交下列材料:
注册建筑师注册申请表;.
申请人的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原件,证件自签发之日起超过五年的,应附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申请注册报告;
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遵守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以及工作业绩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由申请人自提出申请之日前,最后一个服务期满二年以上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方为有效;
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第十九条)
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者申请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注册建筑师注册申请表;
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上报有关部门;
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关材料,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勘察设计工作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后,送交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
申请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关材料报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后,送交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 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材料的审核单位是不同的。一个是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另一个是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认定,该申请注册者,无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即可为其办理注册手续。
(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