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产生

二、经济法的概念   

三、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经济法体系也包括两大部分,即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

提示:(1)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

2)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概括为两反一保规制法

 

 

四、经济法的渊源(注意:(1)制定者;(2)效力等级;(3)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1、宪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规范性文件;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名称形式一般是《××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

4、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以及相关的各类监督管理委员会(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等部门所制定的规章,都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5、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经济法的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需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才能取得。

2、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其资格取得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

 

 

第三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在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即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

1、调制行为的分类

从调制行为的领域来看,可以分为宏观调控行为市场规制行为。其中,宏观调控行为又可以分为财税调控行为、金融调控行为、计划调控行为等;市场规制行为可以分为一般市场规制行为和特殊市场规制行为等。

1)财税调控行为可以分为:预算调控行为、国债调控行为、税收调控行为等;(2)金融调控行为可分为:银行调控行为、证券调控行为等;

3)计划调控行为可以分为:产业调控行为、价格调控行为等;

 

4)一般市场规制行为可以分为:不公平竞争的规制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行为等;

5)特殊市场规制行为可以分为:金融市场规制行为、电信市场规制行为,石油市场规制行为、电力市场规制行为等。

2、对策行为的分类

所谓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它可以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两类。

 

 

 三、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四、行为的相关要素

1、行为目的要素和认知能力要素(主观要素)

2、行为手段要素和行为结果要素(客观要素)


五、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在经济法上是普遍存在的。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基础性行为高层次行为

提示:1)财政法领域,预算的收支行为、国债的发行行为等都是基础性的行为,而在预算收支、国债的发行与偿还中体现的调控,则是高层次的行为;(2)在税法领域,税收的征收行为是基础性的,而税收调控行为则是高层次的;(3)在金融法中,货币的发行行为直接影响货币供应量,是基础性的行为,而通过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等金融市场上的货币供应量的变化而实施的调控行为,则是高层次的行为;(4)在市场规制法中,市场交易于为是基础性的行为,而体现规制精神的规制行为,则是高层次的行为。

六、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

 

 

第四节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判断题)

1、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

2、经济法主体的权利,是经济法主体中的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依经济法的规定而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其他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二、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职权的分类与职权法定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调制权,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

()调制权的分配

1、我国在调制立法权方面,实际上实行的是分享模式。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

2、在调制执法权方面,一般由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专属的调制权。国务院所属职能部门分成两类:(1)是宏观调控部门;(2)是专业经济管理部门

解释:从享有调制权的主体来看,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如商务部既在外贸政策方面有宏观调控权,又在市场流通秩序、反倾销等方面有市场规制权。

三、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是凋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基本职责

2依法调控和规制,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重要职责

3、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不得滥用调制权和超越调制权,必须适当地行使调制权,不能放弃调制权。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五、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一类是依法竞争的义务

六、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

1、从权利义务的配置来看,如果把职权和职责分别归入广义的权利与义务之中,则在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配置上存在着不均衡性

2、与上述权利义务配置的不均衡性相关联,在法律规范分布方面,存在着权利规范和义务规范在主体分布上的倾斜性

3、从权利与义务的对应程度来看,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第五节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责任的分类

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

(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独立性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1、责任承担上的双重性

2、责任承担上的非单一性

3、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

三、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

1、按照承担责任主体的不同,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调空和规制主体的责任和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责任;上述责任也可以细分为国家责任、企业责任、社团责任、个人责任等。

2、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

3、依据责任的性质,还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经济责任非经济责任,或称为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

 四、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

 

五、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

()赔偿性责任

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赔偿性责任,主要有两类:(1)是国家赔偿;(2)是超额赔偿。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超额赔偿的主体是市场主体。

在经济法上,主要强调超额赔偿,包括市场规制法中的双倍赔偿、三倍赔偿制度等。

 ()惩罚性责任

本章小节:

主要内容包括:(一)熟悉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主体的界定和分类;(二)掌握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三)了解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2012年本章主要考察市场规制法的范围,经济法主体的范围,纵向、横向对策行为的概念,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等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公司法种类

1母公司和子公司。处于控制地位的是母公司,处于依附地位的则是子公司。母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企业。   

2、总公司与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而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重点)

 ()对外投资

 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解释:“除法律另有规定”:目前是指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也不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二)对外担保

1、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他人(非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大于1/2)通过。

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一、登记事项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股东出资

1)股东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重点)

【例题】甲、乙两公司与郑某、张某欲共同设立一有限公司,并在拟订公司章程时约定了各自的出资方式。下列有关各股东的部分出资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公司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2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企业商誉评估作价30万元出资

c.郑某以其享有的某项专利权评估作价40万元出资

d.张某以其设定了抵押权的某房产作价50万元出资

答案c

解析: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因此选项abd是错误的。  

二、设立登记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 个月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成立日期均为“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三、变更登记(重点)

1.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 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公司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 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增加注册资本的,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 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证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 股东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 分公司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 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5) 公司合并、分立的变更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后申请登记。

四、注销登记

公司解散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在解散时不需要清算

2、公司债权债务无人承继的,在解散时应当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