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变更登记(重点)
1.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 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公司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 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增加注册资本的,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证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 股东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 分公司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 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5) 公司合并、分立的变更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后申请登记。
四、注销登记
公司解散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在解散时不需要清算;
2、公司债权债务无人承继的,在解散时应当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