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第一节第五节)

大纲要求:

了解:建设工程监理制产生的背景;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

熟悉:建设工程监理相关知识;建设程序;建设工程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和程序。

掌握: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作用和特点;建设工作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一、   了解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产生的背景

新中国成立后,经济体制是计划经济。基本建设由国家统筹安排实施;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建设领域采取了重大改革措施,基本建设由原来的拨款改为贷款,投资包干责任制,投资主体多元化,工程招投标制。

1988年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建立建设监理制度。开始试点工作,5年后逐步推广。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作出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二、   熟悉: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

1. 定义: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2. 概念要点:

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

3. 工程监理实施的前提:

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

4. 工程监理实施的依据:

工程建设文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相关的建设工程合同。

5. 工程监理的范围:

1)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   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建立的其他工程

6. 工程监理实施适用阶段

1)    投资决策阶段;

2)    工程实施阶段(目前主要是实施阶段)

 

7. 工程监理的理论基础: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是专业化、社会化的建设项目管理,依据的基本理论是建设项目管理学;

同时也吸收了fidic合同条件对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独立、公正的要求,即维护建设单位利益的同时,不损害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强调了对承建单位施工过程、施工工序的监督、验收。

三、    掌握:工程监理的性质

1. 服务性:

1)   是由其业务性质决定的,工程监理的主要方法是规划、控制、协调;

2)   主要任务是“三控、三管、一协调”;

3)   基本目的是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目标内将建设工程建成并投入使用。

    以上三点是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服务的内涵。

    监理的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监理企业不能完全取代建设单位的管理活动。

 

2. 科学性:

1)   工程监理企业应由组织管理能力强,工程建设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领导;

2)   应有足够数量的管理经验和应变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

3)   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4)   要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

5)   要掌握先进的管理理论、方法和手段;

6)   要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

7)   要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要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 独立性:

1)  《建筑法》明确指出,《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工程建设监理规范》的要求;

2)  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

3)  在开展监理的过程中,必须建立自己的组织,按照自己的工作计划、程序、流程、方法、手段,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地开展工作。

4. 公正性:

1)  工程监理企业在开展工程监理的过程中,应排除多种干扰,客观、公正地对待委托单位和承建单位;

2)  当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发生利益冲突或矛盾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建设单位合法利益的同时,不损害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    掌握:工程监理的作用

1. 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

2. 有利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多方的建设行为;

可最大限度地避免不正当建设行为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后果,避免发生建设单位的不正当行为。

3. 有力促使承建单位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由于工程监理企业的介入建设工程生产过程的管理,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着重要作用。

4. 有利实现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

1)在满足建设工程预定功能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建设投资额最少;

2)建设工程寿命同期费用或全寿命费用最少;

3)建设工程本身的投资效益与环境、社会效益的综合效益最大化。

五、    掌握:现阶段建设工程监理的特点

1. 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具有单一性:

1)   在国际上,咨询机构既可为建设单位服务也可为承建单位服务;

2)   我国监理只为建设单位服务。

2. 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强制推行的制度:

依靠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在全国推行。

3. 建设工程监理具有监督功能:

强调对承建单位的施工过程和施工工序的监督,检查和验收,而且还有旁站监理,在质量控制方面的工作深度和细度,远远超过国际上的同行。

4. 市场准入的双重控制: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

六、    了解: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

1. 法律:

1)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

2)   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

3)   如《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等。

2. 行政法规:

1)   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多项法规;

2)   总理签署国务院令;

3)   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3. 部门规章

1)   建设部按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独立或同国务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规章;

2)   由部长签署建设部令;

3)   如《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

 

七、    熟悉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 施工准备阶段:

1)  根据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  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  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① 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理保护措施方案;

② 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③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④ 冬期、雨季等季节性的施工方案的规定;

⑤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临时设施以及排水、防火措施。

 

4)  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5)  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6)  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7)  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8)  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使用计划。

2. 施工阶段:

1)  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  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3)  检查施工现场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4)  检查施工现场多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5)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自查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八、    熟悉: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1. 监理单位编制含有安全生产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2. 施工准备阶段:

3. 施工阶段:

1)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多类事故隐患,应以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

2)  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停工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势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监理单位应检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

4. 工程竣工后:

监理单位应将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九、   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1. 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

2. 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十、    熟悉:建设程序

1. 建设程序的概念:

指一项建设工程从设想、提出到决策,经设计、施工、直至投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内在规律。

目前我国的建设程序,最大的变化是实行了项目决策评估制度;工程招投标制度;建设工程监理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度。

2. 建设工程各阶段工作内容:

1)  项目建议书阶段: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建设项目,政府不再进行投资决策性质的审批,项目实行核准制或登记备案制,企业不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而可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   可行性研究阶段:

主要作用是为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提供依据,同时也为建设项目设计、银行贷款、申请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实施、评估、科学实验、设备制造等提供依据。

3)  设计阶段:

设计组织施工的依据,是建设工程决定性环节。

如果初步设计的总概算超过可研报告总投资的10%以上,或其他主要指标需要变更时,应重新向原审批单位报批。

4)  建设准备阶段:

5)  施工安装阶段:

6)  生产准备阶段:

7)  竣工验收:

3. 建设程序的意义:

1)   依法管理工程建设,保证正常建设秩序;

2)   科学决策,保证投资效果;

3)   顺利实施建设工程,保证工程质量;

4)   顺利开展工程监理。

4. 建设程序与工程监理的关系:

1)   建设程序为建设工程监理提出了规范化的建设行为标准;

2)   建设程序为建设工程监理提出了监理的任务和内容;

3)   建设程序明确了工程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4)   坚持建设程序是监理人员的基本职业准则;

5)   坚持建设程序是结合国情推行工程监理的具体体现。

 

十一、 熟悉:建设工程四项管理制度

1. 项目法人责任制:

是指由项目法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制度。

1)   项目法人形式:

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2)  项目法人设立:

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项目可行性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3)   组织形式和职责: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投资方负责组建,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4)   项目法人责任制与建设工程监理的关系: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必要条件,建设工程监理制是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基本保障。

 

2. 工程招投标制:

工程建设中引入竞争择优机制,我国《招标投标法》对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招标方式和程序、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等内容作了相应的规定。

3. 建设工程监理制:

1988年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建设监理制度;《建筑法》也做了“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规定。

4. 合同管理制: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和建设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

多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行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管理制的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开展合同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