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掌握)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法治原则,其可以分解为:

①行政合法性原则;

②行政合理性原则;

③行政应急性原则。

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掌握)

(一)行政机关的概念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和国家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这一概念的含义是:

1.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权的机关。这使它与政党、社会组织、团体相区别。

2.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这使它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相区别。

3.行政机关是依宪法或国家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国家机关。这使它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相区别

(二)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及于全国,而地方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只及于相应地方行政区域。(注意选择题)

1.中央行政机关

1〕国务院。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构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国务院组成部门。即国务院职能机关,如: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等。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国务院直属机构。如: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4〕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粮食局、烟草局、文物局、外汇局等。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5国务院办事机构。如:侨办、港澳办、法制办、国研室、台办、新闻办。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6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如:银监会、国家地震局、国家气象局、社科院、新华社、中科院、国家行政学院等。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是可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2.地方行政机关

  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人民政府一般分为三级:(省县乡三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县、自治县、县级市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此外,我国地方行政机关还包括特别行政区政府,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设厅、局等,市、县级人民政府设局。

  ⑶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目前,我国的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类: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②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③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此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行政公署的职能机关也是行政主体,但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内设立的办事机构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三)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  

1.概念: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录用,纳人国家行政编制,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也称公务员。

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与国家之间形成职务关系。在外部行政管理关系中,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的行政机关。对公务员执行职务行为中所造成的损失,由国家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但国家行政机关保留对公务员的追偿权,即可以要求有重大过失或故意而造成损害的公务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公务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的违法失职行为,不适用《行政处罚法》,而应由行政机关系统内部依《公务员法》给予制裁,大多数情况是行政处分,如果触犯刑律,则追究其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简单了解):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褔利、保险待遇;

  (4)参加培训;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申请辞职;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简单了解)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掌握)

(一)行政征收

1.行政征收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1)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单方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征收的实质在于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的财产所有权。

3)行政征收的实施必须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

2.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

行政征收的内容主要有:税收征收,建设资金征收,资源费征收,排污费征收,管理费征收,滞纳金征收。

根据行政征收发生的原因为标准,行政征收可分为:

1)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如资源费、建设资金的征收。

2)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如税收、管理费的征收等。

3)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如排污费、滞纳金的征收。

(二)行政确认

1.行政确认概念与特征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它与行政裁决有一定的区别。特征:

⑴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一般书面)

⑵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

⑶行政确认有些依申请作出,有些依职权作出。

2.行政确认主要形式和基本分类

⑴行政确认的形式主要有:认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

⑵分类:

② 行为的动因不同,行政确认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

②依对象不同,行政确认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等的行政确认。

(三)行政监督

1.行政监督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监督,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特征:(简单了解)

1)行政监督的行为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为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为的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

4)行为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5)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和行政管理目标的具体实现。

2.行政监督的方法

最常见的行政监督检查方法有:检查、审查、调查、查验、检验、勘验、鉴定、登记、统计等。

(四)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的概念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或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主,自己独立实施强制执行为辅。

2.行政强制的种类

⑴人身强制措施与财产强制措施

限制人身自由或迫使其履行人身义务的强制措施有:强制拘留、强制扣留、强制遣返、强制隔离、强制治疗、强制履行。

对财产的强制措施有:冻结、扣押、查封、划拨、强行拆除、变价出售等。

⑵即时性强制行为与执行性强制行为

即时性强制行为包括强制带离现场、盘问、使用警械、武器,强制检疫、强制治疗等。

执行性强制行为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强制收购、限价出售等直接强制执行措施和代履行、执行罚等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五)行政给付

1.行政给付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利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特征:

⑴行政给付是行政主体做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并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⑵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行政给付只对出现了特殊困难和特殊情况下的公民个人作出,其对象是特定的。

⑶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被帮助人以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既可以是直接的财物,也可以是与财物相关的其他利益,如免费教育等。

2.行政给付的内容和形式

行政给付的形式:发放退休金、退职金、失业救济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安置,补助,抚恤,优待,救灾扶贫。

(六)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侵权损害纠纷进行审查,并就各方责任的承担作出裁断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的特征: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

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

3.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判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权威性。

4.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行为程序与行政程序法(掌握)

(一)行政行为程序与行政程序法的涵义

现代法治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法治,现代行政法治的核心机制是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行政程序法的目标在于,在法治前提下建立一个公正、理性、开放的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法的核心价值有两个:一是公正;二是效率。

(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主要体现在法律公开、资料公开、行政过程公开、行政决定公开等方面。

2.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要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各方,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见的因素。

3.参与原则

参与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有权参与行政过程,并有权对行政行为发表意见,而且有权要求行政主体对所发表的意见予以重视。

4.效率原则

体现于时效制度,简易程序、紧急处置程序也是效率原则的重要表现和具体实现。效率原则不仅体现于时效制度,简易程序、紧急处置程序也是效率原则的重要表现和具体实现。

(三)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1.信息公开制度

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有关机构均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复制。

2.回避制度

在行政程序中,同行政相对人或行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必须避免参与有关行政行为,以确保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公正性。

3.行政调查制度

是行政主体依法获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个人信息、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有关活动的信息以及有关证据材料的一种行政程序制度。

4.告知制度

行政主体在进行某项行政行为之前、之中、之后对行政相对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如何行使有关权利、履行有关义务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负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相对人并加以指导的义务。

5.听证制度

听证是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行政程序基本法律制度。

6.行政案卷制度。

又称案卷排他性制度,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记录和法律文书等,根据一定得顺序组成的书面材料。

7.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认定事实并适用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8.教示制度

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正式作出某种不利决定时,应当将有关法律救济权利事项明确告知,教引行政相对人如何获得法律救济的一种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9.时效制度

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予时间上的限制以保证行政效率和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制度。

(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行政机关应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以保障公众知情权。但受到一些原则性限制:①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有例外,须注意。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了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时限要求,主要体现在:①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条例》明确四类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体现在:(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五、《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掌握)p33-34

1、法定原则(权限、范围、条件、程序)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实施和后果一般公开,申请人权利平等)

3、便民、效率原则

4、救济原则

5、信赖保护原则

6、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

7、监督原则(双向监督)

、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掌握)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确定适用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

2.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特别提示】能够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仅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规章)。

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掌握)

(一)行政许可实施的申请与受理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申请方式上,行政相对人可以书面形式上门递交申请,也可以采用现代化通讯手段,如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多渠道申请。

受理许可申请的期限分两种:一是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是申请材料数量、种类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告知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的,自重新收到之时为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实行一次告知制度,意味着不能第二次要求当事人补充

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受理

受理许可申请的期限分两种:一是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是申请材料数量、种类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告知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的,自重新收到之时为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行政许可实施的审查与决定程序

1.审查分两种

一种是形式审查,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另一种是实质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就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2.审查阶段,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1)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直接由下级机关转送,申请人一次申请即可;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

2)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有两种方式:一是相对人申请举行听证;二是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期限是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公告或通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关听证时间、地点等。并且,审查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特别提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四)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延续须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的视为准予延续。

(五)行政许可实施的特别规定

实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实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实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四款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八、行政许可撤销和注销制度(掌握)

(一)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三)撤销与注销的区别

撤销有溯及力,注销没有溯及力。

九、行政处罚的设定(掌握)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5.地方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

提示:除上述以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十、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掌握)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三)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能够接受行政委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是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是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十一、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掌握)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对行政违法案件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若发现相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认定构成犯罪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处以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1.不予处罚:⑴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⑵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⑷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2.从轻或减轻处罚:⑴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⑵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⑶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⑷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⑸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