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2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科目分析

2012年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科目大纲共67节,其中需掌握的知识点65个,熟悉的知识点126个,了解的知识点72个。大纲与去年相比,变化不大。考查内容去掉了第四章8910节,结合去年考试情况来看,大纲与考试重点基本统一。

在复习上,掌握内容为必须记忆知识点,是考试重点,在历年考试中比重比较大,也就是重者恒重,比如各种瑕疵的民事行为。自05年开始,每年都有一到两题,并且这部分考题趋向于理论化方向发展,一些考试题目难度甚至接近司法考试水平。这类知识点要求考生理解掌握运用能力。

 熟悉的内容也不能放松,从历年考试来看,熟悉的内容出题的几率也很大,但是这部分出现的题目会相对简单,一般会以概念式或者列举式出题,比如2010年联合投标的考察、反垄断委员会职责的考察。这部分主要考察记忆能力。

最后,了解的内容一般不做考试内容,但为了方便理解,如有时间,也要多看看。

二、考试题型介绍

从历年考试题型来看,考试题型由三种: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题

1.单项选择题(每题1.40道题,每道题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2. 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道题,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

3. 案例分析题(每题2分。共20道题,由单选和多选组成。错选,题目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正确选项得0.5分。

三、命题思路

1.理论化趋势

2.案例化趋势

甲企业为乙企业运输一批钢材,约定收货时支付运输费。乙企业收货后以资金周转紧张为由未依约付运输费,甲企业交涉未果。三天后甲企业发现其仓库里还有为乙企业保管的一批铜材,于是在乙企业提前来取铜材时说因乙企业未支付钢材运输费而留置铜材。关于甲企业行使留置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d)。
a
.留置权不成立,因为债权人未经催告即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b
.留置权不成立,因为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c
.留置权不成立,因为仓储合同尚未到期
d
.留置权成立,因为企业之间可以留置与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动产

我国物权法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同属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由于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故而与留置权有牵连关系的债权,都在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之内,包括原债权、利息(包括迟延利息)、实行留置权的费用及因留置物的瑕疵给留置权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留置物的范围,除了留置物本身外,还包括其从物、孳息和代位物。

《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且,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同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适用条件:债权人占有动产;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债务人的债务须已到履行期

3、综合化趋势

根据《物权法》,关于物权设立时间的说法,正确的有(abd )。
a.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b.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c.
以出让方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时设立
d.
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本题直接为物权法法律规定,但是很综合。涉及法条比较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四、各章重点分析:
   
民法学的特点最主要体现为其理论性强、系统性强、知识点多,考生在复习时,不能很好地把握地、需要通过深入思考、综合分析才能比较透彻掌握的知识点。

1.民法的调整原则。考生在复习这部分内容时,可能会觉得其内容比较空泛,或者比较简单。但这一问题,不仅是考生应当复习的重点,也是大多数考生可能难以掌握的问题。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考生不仅要理解各原则的含义,还要对民法中的其他制度,比如,合同法和侵权法,加以理解。
2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也不同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它们之间的区别,考生应当能准确理解。还应当注意的是,我国法律中所确认的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不仅包括《民法通则》中所确认的两类: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和因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还包括《合同法》第53条所确认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制度的核心在于使某些无权代理行为发生有权代理的后果。考生在复习此内容时,要注意把握表见代理应具备的构成条件和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4
.物权和债权的比较。物权和债权是民法中两类基本的财产权,它们联系密切,物权是债权成立的基础,也是债权运动的结果,但它们又是完全不同的两类财产权。考生应当能够从性质、权利范围、权利客体、权利效力、权利发生、权利的保护方法等方面把握它们的不同点。

5.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的权能是所有人为实现其对于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所有权的权能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积极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消极权能是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所有权的一种或多种积极权能可与所有人分离,形成他物权,但并不导致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核心是支配权。考生应当能够理解所有权的权能和所有权的关系。
6
.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善意取得是动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构成善意取得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对标的物的要求、对取得方式的要求和对善意的要求等。考生应特别注意,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交易。

7.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是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责任制度。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考生要注意它们不同的构成要件上的差别和责任形式的不同,特别是在案例分析题中,考生要结合案情,判定究竟是缔约过失责任问题,还是违约责任问题。

8.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内容,也是考试必然会涉及到的内容。其难点在于:第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关系。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合同生效并不是合同成立后的必然结果。只要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就成立,但合同成立后,合同是否生效,要取决于合同是否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第二,有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合同的联系和区别。根据合同的生效条件,成立后的合同区分为有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和无效合同。凡是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相反,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分别为可变更撤销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合同。考生要特别准确把握合同生效的条件、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以及它们的法律后果等。

9.不安抗辩权。法律确定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意义是为了确实保障先履行债务一方的债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一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考生在理解不安抗辩权时,要结合同时履行抗辩权,并要注意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10
.合同法分则。合同法分则涉及到许多不同的合同,内容较多,考生一般难以把握。考生在复习这一部分内容时,应该对各种合同的性质、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有比较清楚的认识。比如买卖合同,考生一般都会有比较直观的了解,但遇到一些具体问题,应当有明确的认识。其中,如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它们的具体含义和表现是什么,考生应当清楚。又如我国合同法区分了不同的买卖合同,它们的成立和生效条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可能不同,对于这些不同点,考生也应当清楚。再如赠与合同,赠与合同什么时候生效、赠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合同,是考生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总之,考生复习时,在一般了解了各种合同的概念、特征的基础上,要特别注意各种合同中的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

1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之所谓特殊,就在于它的构成要件上的特殊性。考生不仅要掌握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还要准确掌握各种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比如,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其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是:需要有饲养动物伤人的事实;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动物加害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同时考生还要掌握这种责任的免责事由,即如果加害人能证明动物所致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或证明动物致损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所造成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主要掌握公司设立的条件、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发行的条件、公司的合并等。

经济法公司结合,法条中繁多,出题点比较分散,针对经济法具有的上述特殊性,考生应注意把握以下这些复习方法。经济法是一个内容庞杂的部门法体系,它所包含的众多法律文件之间虽然共同点不多,但都属于理论要求不高,主要依赖法条的浅层次知识点。因此,以法条为主,以教材和习题为辅就是复习的基本方向,要点到即止。  

具体到每个法律中的考点也是每年都有所侧重的

《商业银行法》的商业银行的业务与监管和商业银行的接管与终止;

《证券法》的证券发行(承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结合《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以及上市公司收购;

《票据法》的汇票和票据无因性。

《反垄断法》的垄断协议和经营者集中。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和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责任与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和争议解决的特定规则;

《招标投标法》的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和分包人的责任;

《税法》的各税种的纳税义务人和个人所得税的征、免、减;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税收保全与强制措施和税收的退还与追征;

祝大家考试顺利,希望大家都通过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