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权: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身心健康权:包括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如: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和作业量、合理安排学生的体育锻炼、定期组织身体检查;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安排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社会活动等。
人身自由:指未成年学生有支配自己人身和行动的自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非法拘禁、搜查和逮捕,如教师不得因为各种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人格尊严:指学生享有受他人尊重,保持良好形象及尊严的权利,如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漫骂、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有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隐私权指:学生有权要求私人的、不愿或不便让他人获知或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如教师不得随意宣扬学生的缺点或隐私,不得随意私拆、毁弃学生的信件、日记等。
名誉权和荣誉权:指学生有权享有大家根据自己日常生活行为、作风、观点和学习表现而形成的关于其道德品质、才干及其他方面形成的正常的社会评价,有权享有根据自己的优良行为而由特定社会组织授予的积极评价或称号,他人不得歪曲、诽谤、诋毁和非法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