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法的概念

广义的法——

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

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律规范

规范分为两大类:

法律规范——

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

技术规范——

是指规定人们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

遵守技术规范规定为法律义务。

法律规范由3个要素构成:假定、处理和制裁。

假定——是指适用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

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

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法律后果的规定。

假定、处理、制裁三者密切联系、不可缺少

法律规范——

既可以把这3个组成部分规定在一个法律条文中,

也可以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

 ()法的本质

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任何个人的意志,更不是超阶级的共同意志。3个方面:

1.意志内容的一般性

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不是统治阶级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总和,而是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的表现。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围,是指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1.关于人的效力

2.关于地域的效力

3.关于时间的效力

我国采用属地和属人相结合的原则

 ()法的特征

法与上述社会规范不同,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这表现在法具有下列特征:

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的分类

按照不同标准对法所划分的类别不同。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这是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所作的分类。

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宪法的特殊地位和属性,体现在4个方面:

ø  一是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准则。

ø  二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ø  三是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有特别程序。

ø  四是宪法的解释、监督均有特别规定。

(2)法律

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

狭义的法律特指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和修订法律。

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行政规章。

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约束力。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广义的行政法规——泛指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法规;

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

ø  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但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5)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3.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

这是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所作的分类。

宪法——

ø  又称根本法或者母法,是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的法律文件。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普通法律——

ø  是指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通常规定某种社会关系或者社会关系某一方面的行为规则,其效力次于宪法。

4.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

这是按照法律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

从空间效力看——

ø  适用于特定地区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全国的法律为一般法。

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内容十分丰富,涉及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体现在立法、执法和守法3个方面。

主要包括:

ø  立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基本准则

ø  执法——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的体系

ø  守法——社会主义法的适用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基本准则

1.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

ø  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

1.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

社会主义法治有3层含义:

(1)泛指立法、执法和守法。

(2) 专指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

(3) 特指守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

()社会主义法的体系

法的体系亦称法律体系——

ø  通常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在社会主义法的统一体系中,各种法律规范因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如: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等。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子体系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有两层含义:

ø  一层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

ø  另一层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

负有法律适用职权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

ø  行政机关

ø  司法机关

它们依法享有实施法律和法律责任追究的权力。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原则主要有3:

1.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ø  国家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ø  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ø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对法律适用机关进行监督。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原则主要有3: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ø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适用法律时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实事求是,以此作为适用法律的前提。

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一切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