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登记会计账簿的规则
1.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2.账簿登记完毕后,记账人员要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已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
3.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占格二分之一。
4.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下,不得用圆珠笔或铅笔。
5.各种账簿必须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若有,注明“此行空白”
6.凡有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在“借或贷”栏写“借”或“贷”
7.每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一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
8.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
9.账簿登记发生错误时,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药水消除字迹,必须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