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学生与教师

一、讲课内容

1.学生:本质属性、社会地位。

2.教师:人格特征、职业性质与特点、教师职业专业化的条件。

3.学生与教师在教学、人格和社会道德上的关系。

二、大纲要求:

   1.祝记学生的本质特点和教师的职业特点。

   2.理解学生的权利、教师职业专业化的内容和重要性。

   3.运用师生关系的理论,结合实际工作说明改进师生关系的意义。

第一节  学生

 

(一)学生的本质属性

1、学生是人
 
1)学生是:学生是能动的主体,是具有思想感情的个体,具有独特的创造价值。

不是一般的动物,不是植物

   2)学生是具有思想感情的个体学生是有血有肉的人,各具其思想感情。在教师的心理上,应不仅把学生作为一种认识对象,而且应与学生在其他心理系统,诸如情感、需要等建立联系,这种心理联系是双向的,如教师对学生产生某种感情,学生对教师也有感情。

    学生是一个具有思想感情的个体,又意味着他具有自身独立的人格,他有自己的需要、愿望和尊严,这一切都应当得到正当的满足和尊重,学生不同于其他的物品可以听任摆布,屈从于人。

   3)学生具有独特的创造价值世界上一切有价值的东西,都是由人所创造的,从这个意义上,人是世界上最可宝贵的。

 

例题

例题:(判断题)学生只是被动学习,知识的接受者。

2.学生是发展中的人,具有发展的可能性和发展的需要

   1)学生具有与成人不同的身心特点青少年儿童不是成人的雏形,而是具有其自身的身心发展的特点。我们不能只是把儿童看作是一种“小大人”,认为他们与成人没有什么质的差别,应认识到儿童所特有的需要和发展的特点。因此,在教育过程中,不能抹杀学生的特殊性,而向他们提出与成人同等的要求与行为标准。

  2)学生具有发展的可能性与可塑性 学生是发展中的人,小学阶段,是一个人的生理心理发育和形成的重要时期,在小学生身上所展现的各种特征都还处于变化中,具有极大的可塑性;这一阶段也是学生逐渐向从不成熟到基本成熟、从不定型到基本定型的方向发展的关键阶段,在他们身上潜藏着各方面发展的极大的可能性。即使在小学生身上已经出现某种身心发展的不足之处,思想行为上的缺点错误,较之成人来说,一般也有较大的矫正的可能。在这一段时期,他们的身心发展能否得到满足,能否得到积极、良好的教育,对于他们的发展将产生极大的影响。

   3)学生是具有发展需要的人,学生发展的可能性和可塑性转变为现实性取决于学生发展的需要和个体与环境的相互作用。

例题:(选择题)学生具有发展的可能性和(_____

a潜在性   b现实性    c特殊性   d可塑性

 

(二)学生是教育的对象

学生的发展性与学生的不成熟性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正因为不成熟,才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也正因为不成熟,学校和教师才大有可为。学校教育是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的培养人的社会活动,由教育者按照一定的教育目的、具体的教育对象和特定的教育场景来选择教育内容,组织教材和教学活动,并采取一定的教育方法来对学生施加影响。与环境对个体自发的、零碎的、偶然的影响相比,学校教育对学生的成长起着主导的作用。

    在教育这种特定环境下,作为教育对象的学生是学习者,是受教育者,其主要任务是学习,通过学习获得身心的发展。但是,学生的学习是人类学习的一种特殊形式,它的特殊性表现在:

 

1.学生以学习为主要任务

以学习为主要任务是学生学习的一个特点,这种特点区别于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学习,也是学生区别于其他人的特点。学生的主要职能是学习,就是赋予了他们认真接受教育的社会义务。

2.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学习

学生的学习是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这是学生与从事学习活动的其他社会成员的区别之一。教师的指导不仅使学习更具成效,也是在一定情况下使学习活动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相对于教师来说,学生知识较少,经验贫乏,独立能力不强,加上传统的教师权威的文化影响,学生具有依赖性和向师性,教师在学生心目中具有天然的权威性,这种天然的权威性是教师进行教育工作的重要条件。因此,教师能否珍惜和巧妙地运用其权威性,指导学生学习,引导学生积极发展,是对教师素质的考验。教师只有在尊重和调动学生主动性、积极性的基础上运用自己的权威,才能促进学生的发展。如果教师不珍惜甚至是滥用权威,将阻碍学生的发展。

3.学生所参加的是一种规范化的学习

学生的学习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的,它是由一定的教育制度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所规定了的。

例题:学生的学习是人类学习的一种特殊形式,它的特殊性表现在(__________

二、学生的社会地位(考点)

学生的社会地位属学生权利问题。由于学生是尚未成熟的青少年儿童,是未进入正式成人社会的“边际人”,因此,他们的独立人格和独立地位常常被忽视,他们经常处于从属和依附的地位。还有许多成人出于“为了孩子、关心孩子”的好心,一厢情愿地把自己的价值观念、主观愿望强加给儿童,并不研究和重视学生自身的需要,这是因为对青少年儿童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和合法权利尚缺乏正确的认识。

1.少年儿童是权利的主体

从道义上讲,少年儿童是社会的未来、国家的希望。从法制的角度讲,少年儿童是独立的社会个体,有着独立的法律地位,他们不仅享有一般公民的绝大多数权利,并且受到社会特别的保护。19891120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的核心精神,正是维护少年儿童的社会权利主体地位。这一精神的基本原则是:儿童利益最佳原则、尊重儿童尊严原则、尊重儿童观点与意见原则、无歧视原则。

    我国的《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对学生的法律权利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从法律制度和司法保护制度来看,毋庸讳言:学生有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即可起诉。

    但从我国传统社会观念和传统教育对待学生的态度看,并不把学生作为具有个性和主体意识的个人看待,总把他们看做管理的对象,尊重学生权利的意识淡漠。于是,常引起侵害学生权利的教育纠纷。这些冲突实质上是教育者一方如何看待学生的滞后观念与学生崛起的主体权利意识之间的冲突,是关于学生权利法律制度规定与学生管理制度中不当因素的冲突。冲突的焦点是学生,冲突的主要内容是学生的权利是否受到尊重和侵害。

2.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

学生的身份个人的身份是由其在社会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地位的不同所决定的。在教育领域,中小学生的身份从我国颁布的《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中可得知,我国中小学生身份的定位有几个层次:第一,中小学生是国家公民;第二,中小学生是国家和社会未成年的公民;

3.人身权

国家除了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进行一般保护外,还对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进行特殊保护,并要求教师、学校、家庭、社会尽到特殊的保护责任。

如:一个教师上课的例子。怎么办呢?

为了保障学生的人身权,学校和教师的职责是:

   第一,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二,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三,学校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校舍维护和防护工作。
  
第四,对侵害学生各项人身权的行为应积极予以劝阻、制止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例题:为了保障学生的人身权,学校和教师的职责有哪些?

例题:教师不得因为各种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这是学生的( )权利决定的。

a人格尊严 b人身自由c隐私权 d名誉权

三、学生的义务(了解)

1.遵守法律、法规。
2.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