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资格评审
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目前主要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等部门规章以及《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一些相关规定。
1)资格评审组织。由招标人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
2)评审标准。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3)评审方法。评审方法采取合格制或有限数量制。
◆采用合格制的资格预审方法的,凡符合资审文件中规定的初步审查标准和详细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为资格预审合格人。对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方法的,如果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不少于3个且没有超过资格预审文件事先规定数量的,均为资格预审合格人,不再进行评分;如果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数量超过资格预审文件事先规定数量的,应对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进行评分,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事先规定数量,按得分排序、由高到低确定规定数量的资格预审合格人。
◆关于合格申请人数量选择问题,建设部规定:“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