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综合评价法
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综合得分最高者为推荐中标人。综合评价法适用于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价法进行评标。
1)需要使用综合评价法(即打分法)进行评标的招标项目,其招标文件必须详细规定各项商务要求和技术参数的评分方法和标准,并通过招标网向商务部备案。所有评分方法和标准应当作为招标文件必要组成部分并对投标人公开。
2)综合评价法方案应当由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及定标原则等组成,并作为招标文件必要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公开。
3)综合评价法的评价内容应当包括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方面。商务、技术、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①商务评价内容可以包括:资质、业绩、财务、交货期、付款条件及方式、质保期、其他商务合同条款等。
②技术评价内容可以包括:方案设计、工艺配置、功能要求、性能指标、项目管理、专业能力、项目实施计划、质量保证体系及交货、安装、调试和验收方案等。
③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可以包括:服务流程、故障维修、零配件供应、技术支持、培训方案等。
4)综合评价法应当对每一项评价内容赋予相应的权重,其中价格权重不得低于30%,技术权重不得高于60%。其中,价格评价应当符合低价优先、经济节约的原则,并明确规定评标价格最低的有效投标人将获得价格评价的最高分值。价格评价的最大可能分值和最小可能分值应当分别为价格满分和0分。
对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综合评价法不得再将资格预审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作为评价内容;对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综合评价法应当明确规定资质、业绩和财务的相关指标获得最高评价分值的具体标准。
5)综合评价法应当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价过程及结果产生较大分歧时的处理原则与方法,包括:
①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分项评分结果出现差距时,应遵循以下调整原则: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该成员的该项分值将被剔除,以其他未超出偏离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均值(称为“评分修正值”)替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均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则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分项得分。
②评标委员会成员对综合排名及推荐中标结果存在分歧时的处理原则与方法。
6)综合评价法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得被确定为推荐中标人:
①该投标人评标价格超过全体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格平均值一定比例以上的;
②该投标人技术得分低于全体有效投标人的技术得分平均值一定比例以上的。
上述比例由招标文件具体规定,且第①项中所列的比例不得高于40%,第②项中所列的比例不得高于30%。
国际上还有“第二价格密封拍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