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2招标投标中的行政法律责任(了解)
招标投标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招标投标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1)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
◆虽然行政处分是有隶属关系的上级对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给予的纪律制裁,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但它仍具有强烈的约束力,如被处分人不予履行,行政主体可以强制执行。但因行政处分不受司法审查,故被处分人不服行政处分,只能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申诉途径解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42条第1款第(1)项中规定,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六种行政处分形式。
2)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制裁行为。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较多,除《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外,还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及各部委的部门规章规定中对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均有规定。包括:
1)责令限期改正。如《招标投标法》第49条规定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强制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
2)罚款。罚款方式可以是按合同金额的比例也可以是按法律法规直接确定的罚款数额。
3)处分。处分包括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
4)暂停或取消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拔付,对建设单位视其违法行为可以不予颁布项目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