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手续
1)对列入备选项目清单且经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财政部适时提交贷款方,并及时将贷款方对有关项目审杳或评估反馈的意见通知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财政部门将有关意见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2)对财政部已对外提出且外方未提出异议的项目,地方项门单位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央项目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由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不再单独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4)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后批复,并抄送财政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通报省级财政部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2年,如2年内该项目未签署转贷协议,该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项目相关各方还应在随后的项目实施工作包括转贷、采购、还款、监督检查和清欠等工作中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