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物招标资格审查的目的是审查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能力,主要包括
①具有独立订立供货合同的权利;(主体)
②具有履行合同供货能力,包括货物生产制造许可、生产制造、出厂检验、运输、交验等;(能力)
③产品信誉和售后服务等;(能力)
④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正常)
⑤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信用)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对于附带安装、调试与维护的合同,还需要审查其安装、调试与维护资格。(特别)
①主体分解为:a、有效营业执照;b、签订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如合同签署人资格、代理商具有制造商的唯一授权等;
②能力分解为:a、产品生产制造许可证;b、产品鉴定;c、质量管理体系、验收标准与质量控制;d、产品包装与出厂检验;e、交货方式与现场验收,即成品交货还是半成品交货,最终组装质量与验收。
③能力分解为:a、产品信誉;b、售后服务,即返修率与服务网点的设置。
④正常分解为:a、投标资格有效,即招标投标违纪公示中,投标资格没有被取消或暂停;b、企业经营持续有效,即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⑤信用分解为:a、近三年投标行为合法,即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行为;b、近三年合同履约行为合法,即没有严重违约事件发生;c、近三年产品质量合格,没有因重大产品质量问题受到通报;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