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2]招标公告发布后调整资格条件
[背景]某国家粮库工程设计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招标人按照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其中的资格条件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商物粮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3)近三年完成过仓储规模不少于本次粮库建设规模三项以上的设计业绩;
(4)通过了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并成功运行两年以上。
招标公告发出三日后,已经有3个潜在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此时招标人感觉公布的资格条件中“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和“近三年完成过仓储规模不少于本次粮库的设计业绩三项以上”太高,可能影响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于是决定将上面的注册资本金调整为600万元人民币,将近三年类似项目的业绩由三项调整为两项,但怎样实施存在三种意见,其中:
a、招标公告已经发出了三日,同时已有3个潜在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为了减少招标时间,可以直接在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中对上述两项资格条件进行调整,并在开标前十五日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这样可以保证原开标计划如期进行。
b、不用告知投标人,仅需在评标过程中灵活掌握就可以了,这样既可以保证原开标计划如期实现,又不至于引起投标人对调整资格条件的各种猜疑,有利于投标人竞争。
c、重新发布招标公告,以公告方式终止招标,在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同时调整资格条件,并通知已经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更换新的招标文件,开标时间相应顺延。
这当中,意见a和b可以保证原开标计划如期进行,而意见c则需要顺延开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