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章 招标采购程序案例分析

按照招标采购组织程序,本章对各阶段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操作问题进行了分析,包括招标公告发布、资格审查、现场踏勘与投标预备会、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的发出、投标文件的接收、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质疑投诉处理、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以及一些招标采购组织全过程案例分析,以使读者能够组织招标采购,并具备分析程序组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能力。

  本章列举75个案例(19)

目录

4.1招标公告发布

4.2资格审查

4.3现场踏勘与投标预备会

4.4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发出

4.5投标文件的接收

4.6开标

4.7评标

4.8定标

4.9合同签订

4.10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案例分析

4.11政府采购询价案例分析

4.12 招标采购综合案例分析

 

4.2资格审查

  [案例4.6]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资格审查

  [背景]某地政府投资工程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组织施工招标。依据相关规定,资格预审文件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资格预审文件》(2007)编制。招标人共收到了16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其中2份资格申请文件系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后2分钟收到。招标人按照以下程序组织了资格审查:

  1、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审查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1人,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中抽取技术、经济专家3

  2、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外封装进行检查发现2份申请文件的封装、1份申请文件封套盖章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这3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无效申请文件。审查委员会认为只要在资格审查会议开始前送达的申请文件均为有效。这样,2份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申请文件,由于其外封装和标识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为有效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3、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发现有1家申请人使用的施工资质为其子公司资质还有1家申请人联合体申请人,其中联合体成员又单独提交了1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审查委员会认为这3家申请人不符合相关规定,不能通过初步审查;

  4、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审查委员会依照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的初步审查事项,发现有一家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经超出了有效期,于是要求这家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的原件进行核查在规定的时间内,该申请人将其刚申办下来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交给了审查委员会核查,确认合格;

5、审查委员会经过上述审查程序,确认了通过以上第(2)(3)两步的10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通过了审查,并向招标人提交了资格预审书面审查报告,确定了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问题]

(1)招标人组织的上述资格审查程序是否正确?为什么?

  (2)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如果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确定7名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参加投标,招标人是否可以在上述通过资格预审的10人中直接确定,或者采用抽签方式确定7人参加投标?为什么?应该怎样做?

[考查]

  (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受理责任;(招标人的责任)

  (2)《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对审查委员会组建的规定;

  (3)资格审查的依据;(审查文件)

  (4)审查程序与内容。

[分析]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对资格审查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中的精神,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封装和标识的检查,是招标人决定是否受理该份申请的前提条件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的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招标人受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考察对标准文件的运用)

 [参考答案]

  (1)本案中,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的程序不正确。

依据《招投标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的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招标人受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封装和标识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应当向招标人了解有关情况,同时书面要求给予相关资格预审申请人给与必要的说明,以保证所审核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确实是资格预审申请人递交的文件。本案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封装和标识进行检查,但未经过必要的核实、澄清或者说明工作直接判定申请文件是否有效的做法不妥。

  正确的资格审查程序为:

  招标人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

  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

  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

  完成书面资格审查报告。

(2)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第124步的做法不正确。

  第1步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构成比例不符合招标人代表不能超过1/3,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专家不能少于2/3的规定,因为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参加评审,视同招标人代表;

  第2步中对2份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申请文件评审为有效申请文件的结论不正确,不符合市场交易中的诚信原则,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的规定;

  第4步中查对原件的目的仅在于审查委员会进一步判定原申请文件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效与否,而不是判断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是否有效。

 

(3)招标人不可以在上述通过资格预审的10人中直接确定,或者采用抽签方式确定7人参加投标,因为这些做法不符合评审活动中的择优原则,限制了申请人之间平等竞争,违反了公平竞争的招标原则。

如果招标人仅需要7名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需要在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进一步的排序方法,以便资格审查委员会确定申请人的排序,进而推荐合格的投标人名单。本案中,招标人不能再采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或方法,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参加投标。

 [案例4.9]电梯工程采购资格审查

  [背景]某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需采购8台电梯设备,按照规格与技术参数分为iiiiiiiv共计4个规格型号一个标包招标。招标人决定以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按照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类型的电梯招标中同时投标,否则均不得通过资格审查,同时,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投标,否则均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共收到投标人a-h递交的计8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其中abcde代理商fgh为生产厂商

  经过审查,发现:

  d代理的i型电梯为某电梯厂x生产;

  e代理的ii型电梯为电梯厂x生产;

  fg全资子公司

  ce两个代理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

针对上述情况,审查委员会据此做出了defg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结论,理由是de代理的同一个生产厂商的产品,fg的全资子公司,违反了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资格规定。虽然ce两个代理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但由于代理商e没有通过资格审查,这样,仅留下代理商c进入后续的评标不违反上述规定。

 

[问题]

  (1)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和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2)经过上述评审,是否可以直接确定剩下的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

[考查]

  (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中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同时,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答案]

1)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a-h做出的评审结论不完全正确

首先,依据情况(1)和(2),评标委员会判定de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理由不充分。虽然这两个代理商分别代理了电梯厂x生产的某种产品,但代理的电梯型号不同,不违反招标文件规定。

其次,评标委员会依据fg的全资子公司,进而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结论正确;但审查委员会依据“代理商e的资格不合格,留下代理商c进入后续评标”不违反招标文件“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法人”不能同时投标的规定。这里,评标委员会的做法,实际上构成了对投标人歧视待遇。因为没有理由表明,情形(1)到(4)存在谁轻谁重的次序关系,其在投标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2)依据本案给出的条件,仅能判定投标人cefg不能通过资格审查,但不能直接判断剩下的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判定投标人abde是否能够通过资格审查,进而确定进入后续评标的投标文件。

 

[案例4.13]确定工程施工联合体资格

  [背景]某施工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其中的资质条件为: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施工资质有两个联合体投标人参加了投标,其中一个联合体由3个成员单位abc组成,其具备的资质情况分别是:

  成员a: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二级施工资质;

  成员b: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施工资质;

  成员c: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三级施工资质。

  该联合体成员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中,成员a承担钢结构施工,成员bc承担装饰装修施工。资格审查时,审查委员会对最终确定该联合体的资格是否满足本项目资格条件意见不一,有以下三种意见:

  意见1:该联合体满足本项目资格要求,因为联合体成员中,分别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的施工企业成员a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施工资质成员b

  意见2:该联合体不满足本项目资格要求。《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这里的联合体成员abc均不同时满足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施工资质。

意见3:该联合体不满足本项目资格要求。《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案中,3个单位均具有钢结构和装饰装修专业资质,按照该条规定,该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应该为钢结构专业承包三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三级所以,该联合体的资质不满足本项目资格条件。

 

[问题]

分析上述三种意见正确与否,说明理由并确定该联合体的资质

[考查]

联合体投标有关规定

资格审查内容 注意:在联合体资格审查过程中,16字方针:协议分工;一个身份;共同签约;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

以上三种意见,第二、三种意见结论正确,但理由以及第一种意见不正确。

第一种意见不正确,因为一个联合体的资质条件是否满足要求,不是看该联合体成员中是否有满足需求的资质等级。第二种、三种意见虽然结论正确,但理由不正确,因为《招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重点在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而不是所有成员均需要具备所有条件,否则联合体这种模式在工程建设中就没有实际意义。本案中,由于协议分工中联合体成员a承担钢结构施工,成员bc承担装饰装修施工,所以联合体的钢结构专业施工资质为一级,装饰装修专业承包的施工资质为成员b和成员c中资质等级较低的资质,即装饰装修专业施工三级,故该联合体的资质为钢结构专业施工资质为一级、装饰装修专业施工三级,不能通过资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