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章 招标采购程序案例分析

按照招标采购组织程序,本章对各阶段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操作问题进行了分析,包括招标公告发布、资格审查、现场踏勘与投标预备会、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的发出、投标文件的接收、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质疑投诉处理、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以及一些招标采购组织全过程案例分析,以使读者能够组织招标采购,并具备分析程序组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能力。

  本章列举75个案例(19)

目录

4.1招标公告发布

4.2资格审查

4.3现场踏勘与投标预备会

4.4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发出

4.5投标文件的接收

4.6开标

4.7评标

4.8定标

4.9合同签订

4.10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案例分析

4.11政府采购询价案例分析

4.12 招标采购综合案例分析

 

4.4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案例4.18]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通知方式

[背景]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增加了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报价范围,整理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打电话要求潜在投标人前来招标人所在地进行签收和领取。在规定的时间内,有两家投标人没有到招标人所在地进行领取,其中投标人a要求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传真方式发给其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招标人及时传真给了该投标人澄清与修改的内容;投标人b则一直到开标前3日才来领取。开标时,投标人ab分别进行了质疑与投诉,理由是招标人没有在投标前15日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送达投标人,直接影响了其投标结果,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宣布中标结果无效,并判处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问题]

(1)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环节中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2)投标人的投诉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什么?

[考查]

《招投标法》和《招投标法实施条列》对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的规定。

[参考答案]

1)本案中,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环节中存在一些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列》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这里的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文件和数据电文、传真、邮递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本案中,投标人a因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收到了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传真件,不存在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通知其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问题;但如上述,招标人在处理投标人b的问题上存在一些缺陷,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内容采用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b

 (2)投标人a的投诉诉求不应得到支持,但投标人b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宣布中标结果无效并判处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的诉求,依据《招投标法实施条列》第八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违反了招投标法的本条列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所以投标人b的投诉应得到支持,因为招标人的行为已经实质上影响了评标结果,所以行政监督部门应该受理投标人b的投诉,并依法进行调查,核实与处理。

[案例4.19]招标人违规缩短澄清与修改发出时间

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于需要澄清与修改的内容特别多,且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人组织设计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完成澄清与修改时,距项目的开标时间仅剩下了5时间。为保证投标人在开标后不投诉,招标人在发放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时,要求每个投标人写下书面承诺不会因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晚10日发出影响其投标。在规定的时间内,有一家投标人没有按招标人的要求递交该份承诺书,所以没有领到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内容。

开标后,该投标人的报价特别高,导致了其没能中标,于是在开标后的第二天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了投诉,理由是由于其没有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其投标报价按照原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报价,导致了其报价内容与其他投标人不一致,报价过高,进而没能中标,而不是其自身实力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判定本次招标无效,依法重新进行招标投标。本案处理过程中,招标人与投标人争论激烈,观点截然相反。

 

招标人观点:招标项目实施周期特别紧张,要求投标人承诺在剩下的5日时间内可以保质保量地完成投标工作的做法,事前得到了行政监督机构主要领导的前阵子确认,程序上不存在问题。投标人

由于不响应招标人的要求,本应判成非响应性投标。考虑到该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花去了大量精力,所以没有给其判成废标,已经很照顾该投标人了。

投诉人观点:招标人将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最短时间不少于15日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强制性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书面承诺不会因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晚10日发出影响其投标的做法本身就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这种行为侵犯了投标人的权利,虽然这种侵犯得到了行政监督管理机构主要领导的同意,但招标人的行为直接触犯了法律,要求监督机构判定本次招标无效。

[问题]

(1)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环节中是否存在问题?如不正确,给出正确做法

(2)投标人的投诉是否能成立?为什么?

(3)其他已经承诺不投诉的投标人事后是否可以投诉?为什么?

[考查]

  (1)《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的发出规定;

  (2)书面形式;

  (3)投诉人及投诉时效。

[参考答案]

1)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环节中的做法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须将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人要求每个投标人写下书面承诺不会因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晚10日发出,影响其投标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当然,本案中招标监管机构主要领导签字,同意招标人缩短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发出时间的行为,直接助长了招标人的上述违法组织招标活动,但丝毫不能减轻招标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组织者的责任。

作为招标人应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同时,将投标截止时间相应延长10日时间,以保证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后,有不短于15日的法定投标时间编制投标文件。

(2) 投标人的投诉理由是正确的。本案中,招标人以投标人没有按要求递交承诺书,不向其发放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内容的做法直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列》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不向该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实际上对该投标人施行了歧视待遇、限制了投标人竞争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列》第三十二条的禁止性规定。

3)其他投标人仍然有权利进行投诉。虽然此前向招标人递交了承诺书,承诺在剩下的5日内可以保质保量地完成投标工作,但由于招标人的要求和投标人的承诺均违反了法律规定,递交的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不影响其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