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查]
(1)《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的发出规定;
(2)书面形式;
(3)投诉人及投诉时效。
[参考答案]
(1)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环节中的做法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须将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人要求每个投标人写下书面承诺不会因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晚10日发出,影响其投标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当然,本案中招标监管机构主要领导签字,同意招标人缩短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发出时间的行为,直接助长了招标人的上述违法组织招标活动,但丝毫不能减轻招标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组织者的责任。
作为招标人应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同时,将投标截止时间相应延长10日时间,以保证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后,有不短于15日的法定投标时间编制投标文件。
(2)
投标人的投诉理由是正确的。本案中,招标人以投标人没有按要求递交承诺书,不向其发放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内容的做法直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列》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不向该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实际上对该投标人施行了歧视待遇、限制了投标人竞争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列》第三十二条的禁止性规定。
(3)其他投标人仍然有权利进行投诉。虽然此前向招标人递交了承诺书,承诺在剩下的5日内可以保质保量地完成投标工作,但由于招标人的要求和投标人的承诺均违反了法律规定,递交的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不影响其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