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招标人定标的依据是什么?招标人定标过程中可否修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
(2)分析三种意见正确与否,说明理由
(3)招标人应当如何处理此事,如何确定中标人?
[考查]
(1)《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职责的规定;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对评标无效的规定。
[参考答案]
(1)招标人定标的依据是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定标过程中,招标人无权修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除非评标委员会评标违规,招标人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寻求行政救济。
(2)本案例的关键在于评标委员会是否依法履行了其职责,即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a的投标进行的评审。评标委员会在对a的投标评审过程中,没能审查出投标人a将工程量清单中的28465m3调整为了8465m3,认为其是响应性投标。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明确规定了投标文件按照工程量清单规定的格式填写相应单价及合价,同时满足其中给出的范围及数量要求,否则为非响应性投标,这实际上将审查投标人工程量是否与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给出的数量一致,列为了评标委员会的审查内容。评标委员会将投标人a的非响应性投标评审为响应性投标的结果,不是简单的失误,而是没有履行法律赋予其的职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30号令七十二条规定,评标过程中使用招标文件中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第一种:属于对法规条文的机械理解,《招投标法实施条列》第五十五条的定标原则成立的前提是评标委员会依法履行了其职责,评标报告真实有效,而本案恰恰由于评标委员会违规导致了评标报告无效,所以不能机械地套用该条规定。
第二种:对投标人a的投标结果判断是正确的,但不能直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因为这里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的违规行为,不属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三种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情形,需要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定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决定重新确定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人的排序,进而才能依法确定中标人。
第三种:对投标人a的投标结果判断是正确的,但不能认为就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活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30号令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招标情形,不适用于本案。因为招标人、投标人的行为均不存在违法违规,仅是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没有履行其法律义务,需要纠正的也仅是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行为及其评标结果,否则,招标人就违反了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同样得不到法律支持。
(3)招标人应向行政部门投诉评标委员会评标违规,既没有履行《招投标法》赋予其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职责。其评标结果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无效评标情形,要求重新进行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