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招标人要求中标人在原中标价基础上再优惠两个百分点的做法是否违法?如果中标人同意优惠,并按优惠价签订协议是否违法?如果按第1种意见,由中标人出具一个优惠承诺,在结算时直接扣除的做法是否违法,为什么?
(2)合同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是否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直接修改中标价?为什么?
[考查]
《招标投标法》规定合同签订的原则;
[参考答案]
(1)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要求中标人在原中标价基础上再优惠两个百分点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里的实质性内容主要指两方面内容,一是投标价格,二是投标方案。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第四十九条又进一步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所以,签订合同过程中,招标人不能提出压低中标价格,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即使投标人同意优惠价格,无论是按照优惠后的价格签订合同,还是由中标人出具一个优惠承诺,在结算时直接扣除的做法,均属于签订了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即中标价格的其他协议,招标人和中标人同时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