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合同签订

[案例4.49]合同签约违规调整中标价

  [背景]某工程货物采购分为两个标包招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希望中标人在原中标价基础上再优惠两个百分点,即由其中标价136.00万元(人民币)调整为133.28万元(人民币),以便更好地向上级领导汇报招标成果。招标人与中标人进行了协商,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合同签订时,招标人认为有以下两种合法方法处理:

  第1种处理方法:书面合同中填写的合同价格仍为136.00万元(人民币),由中标人另行向招标人出具一个优惠承诺,在合同结算时扣除。招标人认为这种方法的好处是在合同备案时不易为行政监督部门发现,缺点是没有经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如果双方发生争议,不能拿到桌面上。

  第2种处理方法:书面合同中填写的合同价格直接填写为133.28万元(人民币),同时双方向行政监督部门出具一个补充说明,详细阐明理由。招标人认为这种方法的好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可以直接按照经过备案合同处理,缺点是如果行政监督部门审查仔细,发现后有可能不予备案,同时会受到处罚。

  权衡再三,招标人选定了第1种处理方法,双方同时协商一致,在合同备案后,再另行签订一份合同,将合同价格调整为133.28万元人民币。

[问题]

  (1)招标人要求中标人在原中标价基础上再优惠两个百分点的做法是否违法?如果中标人同意优惠,并按优惠价签订协议是否违法?如果按第1种意见,由中标人出具一个优惠承诺,在结算时直接扣除的做法是否违法,为什么?

(2)合同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是否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直接修改中标价?为什么?

 

[考查]

  《招标投标法》规定合同签订的原则;

 

  [参考答案]

  (1)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要求中标人在原中标价基础上再优惠两个百分点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里的实质性内容主要指两方面内容,一是投标价格,二是投标方案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第四十九条又进一步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所以,签订合同过程中,招标人不能提出压低中标价格,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即使投标人同意优惠价格,无论是按照优惠后的价格签订合同,还是由中标人出具一个优惠承诺,在结算时直接扣除的做法,均属于签订了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即中标价格的其他协议,招标人和中标人同时违法。

[案例4.50]违规擅自提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

     [背景] 某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标价格低于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的20%,招标人怀疑其价格低于成本。为保证合同履行,招标人提出中标人需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价8%的履约担保金额基础上,增加中标价2%,按即中标价的10%提供履约担保,否则不与其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只愿意提供中标价8%额度的履约担保。为此,招标人以中标人未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交履约担保为由,取消其中标资格,直接与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签订了合同。

[问题]

  (1) 如果有证据表明中标价低于其成本价,招标人应怎样处理?

  (2)签订合同协议时,招标人是否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基础上,提高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人不同意提高履约担保金,是否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为什么?

  

 [考查]

(1)投标低于成本价的处理;

(2)履约担保金。

  

 [参考答案]

 (1)如果招标人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中标价低于其成本价,及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该中标人的投标行为违反了《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规定,其行为违法导致投标无效,其中标结果也无效。但从处理程序上,不能直接取消其中投标资格,因为此时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招标人需要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即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进而取消投标资格收回中标通知书,向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后才能与其签订合同协议。

 (2) 签订合同协议时,招标人不能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基础上,提高履约担保的金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担保金。

同样地,招标人也不能以中标人不同意提高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担保金而取消其中标资格,与其他投标人签订合同,否则,招标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