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什么是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条件是什么?
(2)案例中所涉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否妥当?为什么?
(3)该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的过程中有何不妥之处?请逐一说明。
[考查]
(1)竞争性谈判适用条件;
(2)竞争性谈判程序及相关要求等。
[参考答案]
(1)所谓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条件是: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该项目使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妥当的,原因是因公务需要急需采购。若采用通常的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所耗时间过长,无法满足现实的紧急需要,因此,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妥当的。
(3)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①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却未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是不妥的。理由:政府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必须在采购活动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否则,只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案例中采用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但未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②由公安局领导组成谈判小组不妥,理由:谈判小组应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但本案例中的谈判小组完全由公安局领导组成。
③第二轮封闭报价结束后,该项目的负责人口头通知各供应商因为价格均超过采购预算,所以要进行第三次报价,此处口头通知不妥;理由:本案中所有供应商最终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宣布废标,重新进行采购。但由于本案例属急采购项目,可以在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中重新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小组应向供应商出具书面通知,宣布因超预算而废标,并邀请供应商重新报价并参加谈判。为避免再次超预算可以向供应商公布最高限价或最高控制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