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0 政府采购竞争行谈判案例分析

 [案例4.53]竞争性谈判选择条件

[背景]某市公安局急需采购一批安保巡逻用车,在未取得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了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该公安局分别向abcd四家车俩供应商发出竞争性谈判文件。在文件中规定,包括谈判文件上的报价在内的两轮报价为最终报价。在进行竞争性谈判当日,由公安局领导组成的谈判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了谈判。第二轮封闭报价结束后,该项目的负责人口头通知各供应商因为价格均超过采购预算,所以要进行第三次报价。各供应商都表示同意,最终供应商b因价格方面略占优势,成为成交供应商。

[问题]

  (1)什么是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条件是什么?

  (2)案例中所涉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否妥当?为什么?

(3)该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的过程中有何不妥之处?请逐一说明。

 

[考查]

(1)竞争性谈判适用条件;

(2)竞争性谈判程序及相关要求等。

 

[参考答案]

(1)所谓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条件是: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该项目使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妥当的,原因是因公务需要急需采购。若采用通常的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所耗时间过长,无法满足现实的紧急需要,因此,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妥当的。

(3)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却未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是不妥的。理由:政府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必须在采购活动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否则,只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案例中采用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但未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②由公安局领导组成谈判小组不妥,理由:谈判小组应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但本案例中的谈判小组完全由公安局领导组成。

③第二轮封闭报价结束后,该项目的负责人口头通知各供应商因为价格均超过采购预算,所以要进行第三次报价,此处口头通知不妥;理由:本案中所有供应商最终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宣布废标,重新进行采购。但由于本案例属急采购项目,可以在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中重新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小组应向供应商出具书面通知,宣布因超预算而废标,并邀请供应商重新报价并参加谈判。为避免再次超预算可以向供应商公布最高限价或最高控制价。

[案例4.54] 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的资格条件

[背景某采购代理机构代理25台笔记本电脑采购项目,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并经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采购人组建了五人谈判小组,其中采购人代表一人,采购代理机构代表一人,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成员情况为:

  采购人代表成本会计,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工民建专业,有高级工程师资格;

  抽取专家1电梯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

  抽取专家2:计算机软件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

  抽取专家3:通风空调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

随后,由谈判小组组织本次竞争性谈判工作。

[问题]

 (1)采购人组建谈判小组的方法及人员构成是否满足政府采购要求?

(2)小组人员的专业是否满足评审要求?

 

[考查]

  (1)谈判小组组建及人员资格条件;

 

[参考答案]

1)谈判小组人员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派代表参加谈判,视同采购人代表。所以本案中采购人代表数超过了谈判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谈判小组的组建方法不符合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对评审专家来源的规定,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监督下,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财政部门没有组建评审专家库的地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须先报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本案中,由于采购人组建的谈判小组成员没有报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其成员资格不满足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要求。

2)谈判小组成员的专业不能满足谈判需求。本次采购笔记本电脑,要求专家对笔记本电脑或是电脑的品牌、性能、生产状况、保修以及性价比熟悉,这样才能采购到符合需求的笔记本电脑。谈判小组成员构成中,仅有一位专家的专业计算机软件工程专业,剩下两位专家的专业,一位为电梯工程专业,另一位为通风空调工程专业,同时两位采购人代表的专业分别为成本会计、工民建专业,均与采购标的物不相干,不满足谈判技术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