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政府采购询价案例分析

 [案例4.57]询价采购违规组织两次报价

  [背景]某政府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组织两台高速复印机采购,采购人按照以下程序组织了本次询价采购:

  (1)成立了三人询价小组,其中采购人代表一人,为行政处处长;由财政部门组建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确定的评审专家二人;

  (2)编制询价文件。为便于采购人选择,询价文件按照一般复印机标准提出了技术标准要求;

  (3)确定5家询价供应商名单,向确定询价供应商发售询价文件;

  (4) 公开组织询价,按程序逐一唱出了报价人的报价,分别为22万,16万,32万,36万和31万;采购人组织了询价小组进行评审。5家供应商提供复印机的质量、性能均满足询价文件关于一般复印机的要求,但普通复印机与高速复印机价格差异大,采购人决定按高速复印机统一技术参数,要求供应商再此报价。

  (5) 在规定的时间内,供应商进行了二次报价,分别为31万,32万,30万,36万和30.5万,询价小组进行二次评审;

  (6) 采购人确定报价为31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问题]

  (1)本次询价程序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询价过程中有哪些不妥之处?逐一指出,并说明理由。

(3)政府采购合同应在什么时间内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考查]

  (1)询价采购与竞争性谈判的区别;

  (2)询价采购程序。

 

  [参考答案]

  (1)本次询价程序不正确。询价采购仅允许询价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然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本案中,采购人组织了询价供应商二次报价二次评审,所以采购程序不正确,这里的采购程序,实际上是竞争性谈判程序。

  (2)除采购程序不正确外,在采购过程中,存在以下不妥之处和理由:

  第二步中,按一般复印机标准编制询价文件不妥。因为本次采购的复印机为高速复印机;

  第五步组织供应商二次报价和询价小组二次评审不妥。因为询价采购仅允许供应商报价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价格也是一次性的。

第六步确定报价31万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不妥,因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即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3)《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