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本次询价程序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询价过程中有哪些不妥之处?逐一指出,并说明理由。
(3)政府采购合同应在什么时间内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考查]
(1)询价采购与竞争性谈判的区别;
(2)询价采购程序。
[参考答案]
(1)本次询价程序不正确。询价采购仅允许询价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然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本案中,采购人组织了询价供应商二次报价、二次评审,所以采购程序不正确,这里的采购程序,实际上是竞争性谈判程序。
(2)除采购程序不正确外,在采购过程中,存在以下不妥之处和理由:
①第二步中,按一般复印机标准编制询价文件不妥。因为本次采购的复印机为高速复印机;
②第五步组织供应商二次报价和询价小组二次评审不妥。因为询价采购仅允许供应商报价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价格也是一次性的。
③第六步确定报价31万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不妥,因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即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3)《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