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 招标采购综合性案例分析

 [案例4.64]某公路路基工程施工招标全过程分析

[背景] 某公路路基工程具备招标条件,决定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人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k进行招标代理。招标方案由k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经招标人同意后实施。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采取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选择承包人,同时规定投标有效期为90日。

  2012412日下午4:00为投标截止时间,2012414日下午2:00在某会议室召开开标会议。

  2012315日,k招标代理机构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如下: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及标段的划分情况;

  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2012318,招标人开始出售招标文件。2012322,有两家外省市的施工单位前来购买招标文件,被告知招标文件已停止出售。

截至2012412日下午4:00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共有48家投标单位提交了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开标,经招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工期等内容,并由投标人代表对开标结果进行了签字确认。

随后,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最后确定了abc三家投标人分别为某合同段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于2012428日向a投标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a中标人于当日确认收到此中标通知书。此后,自430日至530日招标人又与a投标人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于是a投标人将价格在正式报价的基础上下浮了0.5℅,最终双方于63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针对本工程,写出一个完整的招标程序。

  (2)本案招投标程序有那些不妥之处?为什么?

 

  [考查]

  (1)招标采购程序;

  (2)法律法规对程序内容、时间的规定;

  (3)法律法规对合同签订的规定。

 

  [参考答案]

  (1)针对本工程,一个完整的招标程序如下:

  成立招标工作小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如有)→发布招标公告出售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接收投标文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定合同协议书

 

  (2)存以下6项不妥之处:

  开标时间2012314日下午2:00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12312日下午4:00不一致不妥。《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招标公告的内容不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已明确的内容外,还应载明以下事项: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招标文件停止出售的时间不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本案中,318日开始出售预审文件,按照最短5日,最早停售日期应是322日下午截止。

  由招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妥。《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就合同价格进行谈判不妥。《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里的合同价格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界定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期限和合同价格不妥。《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例中通知书于428日发出,直至63日才签订了书面合同,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30日期限。

中标人的中标价格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中标价就是签约合同价。本案中将其下浮0.5%后作为签约合同价,违反了《招标投标法》。

[案例4.69]某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案例分析

  [背景]某省中央财政投资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超过10亿,该项目法人委托一家符合资质条件的工程招标代理公司全程进行招标代理

  事件一: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d的投标函中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而招标文件规定投标函须加盖投标人印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h的单价与总价不一致,单价与工程量乘积大于投标文件的总价,招标文件中没有约定此类情况为重大偏差。

  事件二: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其中g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原标底的30%。询标时,g投标人发来书面更改函,承认原报价存在遗漏,将报价整体上调至接近于标底的99%

  事件三: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a发来书面更改函,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存在的笔误进行了勘误,同时对其投标文件中,超过招标文件计划工期的投标工期限调整为在招标文件约定计划工期基础上提前十日竣工。

  事件四:经评审,各投标人综合得分的排序依次是hegafcbd。评标委员会李某对此结果有异议,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但又不提出书面意见。

  事件五:确定中标人h后,中标人h认为工程施工合同过分袒护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件进行调整,特别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招标人同时提出,在中标价的基础上降低10%的要求,否则招标人不签订施工合同。

[问题]

  (1)以上事件如何处理?并简要陈述理由。

  (2)评标委员会应推荐哪三个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考查]

  (1)评标依据;

  (2)评标过程一些特殊事件处理;

  (3)合同签订的原则。

 

  [参考答案]

  (1)各事件处理及理由如下。

  事件一:投标人d的投标文件中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此类情况属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不响应,属于废标情形。投标人h的投标总价与其报价文件中总价不一致,招标文件约定此类情形属于细微偏差,故应以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为其中标价,但在评标过程中,应对报价文件中的偏差,按照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与单价金额不一致时,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改总价的原则确定投标人h的评标价,进行评标。

 

  事件二: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合理报价或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个别成本,评标人在询标时应要求该单位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如果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但g单位在应标时,不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合理说明,反而对其报价做了修改。这种做法是不可以的。根据有关规定,投标人可以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但不能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g单位的做法实际上是二次报价,明显地改变了原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而没能解释报价低的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故g单位投标文件为废标。

 

  事件三: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a发来书面更改函,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存在的笔误进行了勘误,同时对超过招标规定的施工期限调整至低于规定的期限。询标时,投标人a对施工设计中存在的笔误进行勘误是可行的,但提出投标工期的修改,属于对实质性的内容进行修改。由于该投标人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了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属于重大偏差,投标人a投标文件为废标。

 

  事件四:综合排序不正确,adg的投标为废标,不应列入排序,正确排序为:hefcb。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李某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或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事件五: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如果中标人h坚持修改合同主要条款,否则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可以视其行为为放弃中标合同,没受其投标保证金,并申请解除与h的合同关系,并重新确定中标人。

在合同谈判过程中,招标人提出在中标价的基础上再次降价10%的做法是不正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果招标人坚持降低中标价10%的话,中标人可以拒绝签订合同,并要求招标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其他违约责任,退还投标保证金。

 

  (2)评标委员会应推荐heg分别为第一中标、第二中标、第三中标候选人。

《招标投标法》关于订立合同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给他人完成。

 

  1、订立合同时限: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

  2、订立合同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3、订立合同约束条件

  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规定:依法缴纳,不能擅自提高。

  4、订立合同的其他规定:如关于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