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招标采购争议裁决与判决

本章分析招标采购结果的质疑、投诉,以及裁决与判决方面的一些案例,目的在于引导学员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及招标采购争议处理过程,分析各方当事人权利及法律责任,从而规范整个招标采购活动。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考试大纲

  掌握《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熟悉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目录

5.1 招标采购质疑与投诉处理

5.2 招标采购冲裁与诉讼

 

本章主要讲解6个案例分析

[案例5.2]  民营项目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

[案例5.4]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

[案例5.11] 政府采购合同撤销权纠纷案

[案例5.14] 某法院对某招投标纠纷案的判决

[案例5.16] 建筑公司诉某开发公司招投标纠纷案

[案例5.17] 某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

5.1 招标采购质疑与投诉处理

[案例5.2] 民营项目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

[背景]某民营企业为改善职工居住环境,为职工建造宿舍,经董事会决议后于20064月份向本地6家建筑施工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6家企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了投标保证金,认真编制了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递交给该民营企业。该民营企业在开标前成立了评标委员会,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开标、评标。最后,评标委员会采用综合评估法推荐了前三名投标人为依次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并向该民营企业提交了书面评标报告。但该民营企业未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三名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而是向一家评标委员会并未推荐的投标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施工过程中,适逢钢材大规模涨价,承包人要求变更合同价款。由于该价款变更占总投资比重较大,该民营企业拒绝了承包人的要求。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承包人书面通知该民营企业解除合同并立即撤出施工现场。该民营企业于是在合同约定解决争议的法院进行起诉,要求对方按合同重新进场施工。承包人答辩认为合同无法律约束力,要求发包人支付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

[问题]

   1)该民营企业的招标行为适用《招投标法》吗?

2)该民营企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三名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是否合法?

3)本案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为什么?

 

[考查]

1)招标方式的采用

2)中标合同有效性规定

 

 

[参考答案]

1)该民营企业向6家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组建评标委员会,并由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此过程属于典型的招投标行为,根据《招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活动都适用该法,所以本次招投标活动应遵守《招投标法》

2)《招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第五十七条又规定,“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的中标候选人的……中标无效”。所以,该民营企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三名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的行为违反《招投标法》,中标无效。

3)本案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因为《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中标无效的,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始终没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5.4]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

[背景]某市依法必须进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监理招标在国家及地方指定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在开标前15日,投标人a向招标人提出了质疑,认为招标文件关于“中央、军队在本省的监理单位和外省市进本省的监理单位还应持有本省建设厅注册登记或审批手续”的规定,属于歧视性条款,严重违背了招标的公平、公正的原则。另外,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了异议,认为中标人b报价费率低于国家工程监理取费标准的20%以上,违背了国家相关收费标准的规定。

对于投标人a提出的质疑,招标人在收到其质疑函后7日内做出了答复:外省市投标人进入本省参与投标应该遵守本省的相关规定。至于费率低于国家指导价规定标准问题,因为采用的是投标人报价的方式组织招标,招标人仅需参考国家的指导价进行报价即可。投标人a认为招标人的答复违反了国家相关政策,于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了投诉。

[问题]

(1)招标文件依据该省建设厅的规定,提出“中央、军队在本省的监理单位和外省市进本省的监理单位还应持有本省建设厅注册登记或审批手续”的条款是否违规?投标人不满足这一条规定是否一定判为无效投标?

(2)监理费率低于国家标准是否可以中标,投标人b是否可以中标?为什么?

 

[考查]

(1)《招标投标法》第六条、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市场的规定;

(2)政府指导价上下浮动幅度空间。

 

[参考答案]

(1)本案中,该省建设厅文件以及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中央、军队在本省的监理单位和外省市进本省的监理单位还应持有本省建设厅注册登记或审批手续,直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六条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规定。按《立法法》,上述条款违反了其上位法《招标投标法》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投标人单不满足这条规定不能判为无效投标文件。

 

(2)《价格法》规定了三种价格,即政府指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规定了依法必须实行监理项目执行政府指导价。本项目属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b的报价超出了许可的范围与幅度,依据《价格法》规定,其报价无效。所以本案中投标人b不能中标,否则违反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