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招标文件依据该省建设厅的规定,提出“中央、军队在本省的监理单位和外省市进本省的监理单位还应持有本省建设厅注册登记或审批手续”的条款是否违规?投标人不满足这一条规定是否一定判为无效投标?
(2)监理费率低于国家标准是否可以中标,投标人b是否可以中标?为什么?
[考查]
(1)《招标投标法》第六条、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市场的规定;
(2)政府指导价上下浮动幅度空间。
[参考答案]
(1)本案中,该省建设厅文件以及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中央、军队在本省的监理单位和外省市进本省的监理单位还应持有本省建设厅注册登记或审批手续,直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六条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规定。按《立法法》,上述条款违反了其上位法《招标投标法》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投标人单不满足这条规定不能判为无效投标文件。
(2)《价格法》规定了三种价格,即政府指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规定了依法必须实行监理项目执行政府指导价。本项目属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b的报价超出了许可的范围与幅度,依据《价格法》规定,其报价无效。所以本案中投标人b不能中标,否则违反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