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章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2.4 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

2.4.1工程建设项目各个参与方管理的集成

    业主、管理咨询方、设计方、施工方的项目管理集成。

2.4.2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依据

   2010年,《工程项目管理导则》(试行)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行业惯例在业内推开。还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0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 50358-2005)。

2.4.3项目管理各阶段业主方承担的主要项目管理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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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方式

  1)业主方自设管理机构实施管理的方式

业主方自行设立隶属于自己的管理机构,并将项目管理工作的主体部分交由该机构承担。

业主方采用此种管理实施方式,一般仅适用于三类情况:一是业主方常年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拥有稳定的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具有所投资项目的管理经验与能力;二是因投资项目较小、周期很短而较难委托专业项目管理;三是因保密等特殊情况。

   2)业主方委托专业管理咨询单位代理管理

     业主方不设立专业的项目管理架构,只派出管理代表或监管代表做项目的决策与监督性工作,而将狭义管理工作的主体部分委托专业的管理咨询单位承担。

在此方式下,重大事项的决策仍由业主方掌握,如业主指定分包工程的决标、签约、工程款的支付等。而管理咨询单位需要按委托合同的约定承担管理责任,在违约情况下以管理费为基数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3)业主方与管理咨询单位的一体化项目管理

业主方设有较小的管理机构,但不具有承担相应项目的经验、能力和规模,又无意解散自己的机构,可确定一家具有此类项目管理能力与经验的管理咨询单位派出管理团队与业主方的管理机构合并办公,共同管理项目。一体化管理可减少双方工作交接的困难与时间,也有助于解决一些项目后期由业主方运营管理而项目管理咨询单位对运营不够专业的问题。但采用此种实施方式的最大问题是,两个管理团队可能具有不同的企业文化、工资体系、工作系统,机构的融合存在风险,双方各自的管理责任也很难划分清楚。

4)由专业项目管理单位进行管理承包

基本分工方式与上述委托代理式管理相似,但管理咨询单位不但承担合同范围的管理工作,而且还对合同约定的管理目标进行承包,即如不能实现管理目标,该管理咨询单位承担以管理承包额为基数的经济处罚。如果项目总投资或工程总造价目标超支,则超出部分一般将由管理承包的咨询单位承担,但如果项目总投资或工程总造价有节余,该管理咨询单位也将分享。

在管理承包的方式下,项目的合同体系将调整为以管理承包方为中心的体系,即全部的设计与施工合同均将由承包项目管理目标的管理咨询单位与对方签署,以与承包的法律责任体系相一致。

5botppp等特殊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方式

2.4.5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制度

1强制实施建设监理制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2)施工监理过程的主要工作内容

1)协助业主选择承包人,配合业主组织工程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招标采购;

2)技术监督和检查,检查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质量,对操作或施工质量的监理检查等;

3)施工管理,包括质量控制、成本控制、进度和安全控制等;

4)协调管理,处理施工阶段的各种现场纠纷和签证工作;

5)知识产权管理,根据合同规定保证相关方知识产权得到保护;

6)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工程监理意见;

7)信息资料管理,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建设工程监理资料。

3)监理合同管理

通常施工监理合同中“监理工作范围”条款,一般应与工程项目总概算、单位工程概算所覆盖的工程范围相一致,或与工程总承包合同、单项工程承包所覆盖的范围相一致。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监理人员执行咨询、监理工作的进度、质量要求以及委托方的相关责任。另外,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任何活动,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等行业与职业道德要求亦应列入监理合同并进行考核。

4)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团队管理

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对质量、成本和进度负有权责,是项目监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工程项目监理的策划、实施和监督检查,但是不能替代项目其他岗位的监理职责。

5)健全项目监理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为克服现场监理工作的盲目性,做到有章可循,监理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现场监理组的工作规章制度和各专业的职责。

6)施工监理工作的过程控制

1)确定施工监理的工作目标,包括质量、进度、成本和社会责任等管理目标;

2)针对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配备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人员,包括具备国家注册资格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

3)针对规定的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监理工作的管理策划,编制工程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4)实施实现监理工作目标相应的监理措施,包括施工旁站、质量验证、见证取样、事故处理、设计变更审批、协调施工纠纷、收集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等。

5)检查施工监理过程,及时采取改进措施。重点通过施工过程的趋势分析,确定监理工作的改进方向,预防工程项目的各种可能的风险。

7)建设监理与委托项目管理

2.4.6建筑市场准入管理

1)市场准入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法》第十四条还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所以,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都是有市场准入限制的。

2)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2)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特级及一、二、三、四级五个级别,实行分级审批。

3)工程咨询企业的资质管理。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4)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5)工程招标代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分为甲级、乙级。

 3)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实行从业与执业的双重管理。从业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应专业的学历及职称,或经相应技能的培训,获得职称证书或上岗证书。而执业资格则是指从业人员具有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