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3国际贸易适用的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它和各国的国人法和国际法的区别在于它不具有绝对的法律约束力,而是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1)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征:(p255)
国际贸易惯例的使用,当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时,如果:
1)合同的规定与惯例矛盾,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合同的规定为准;
2)合同的规定与惯例不抵触,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国际惯例的规定为准;
3)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某种惯例,则这种惯例就有其强制性;
4)国际贸易惯例也是许多国际贸易法律制定的基础,也是很多国际贸易纠纷裁决的依据,它是国际贸易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
(2)国际贸易惯例的分类
1)国际贸易术语方面
2)交易结算方面
3)货物保险方面
4)货物运输方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