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投标争议的处理
1)对投标人异议(或质疑)的处理。招标人应该正确对待。
①招标人接到投标人异议(或质疑)后,应该首先履行接收手续,向投标人出具书面接收证明,或在投标人提供的回执上签字确认。
②招标人应尽可能主动、耐心地向投标人澄清、说明,消除投标人的误解。
③如果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提出异议(或质疑)的问题确实存在,招标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如果招标人已经无法纠正的,应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情况。行政监督部门视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④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提出的异议(或质疑),招标人可以请评标委员会提出答复意见,然后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答复意见答复投标人。然后根据具体的原因,采取相关的处理措施。
⑤给投标人的答复一般使用书面形式。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应在收到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