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招标师从业管理规定(新增内容)

本节知识架构:

361招标职业资格

362招标师的从业责任

361招标职业资格

12007年,原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了《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22010年以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先后印发了《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和《招标师职业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3201221日起施行的《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正式确立了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准入许可制度。

42014年之前全面实施招标职业资格准入考试、执业注册、继续教育、违规清退、考核管理等具体管理办法。

362招标师的从业责任

招标师的从业责任是指招标师在从业活动中,由于其从业行为违反相关规定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招标师的从业责任主要有:三种

 

责任分类

责任定义

行政责任

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受到的行政制裁。

民事责任

因违法违规或因过错、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

因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所受到的刑事处罚。

1)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指行政机关对身份为国家公务员和在事业单位任职的招标师违法违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的惩戒处理。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在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就职的招标师违反行政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处理。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从事招标业务或者取消招标职业资格等。

2)刑事责任。如泄露应当保密资料,提供虚假信息,行贿受贿,串通投标,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