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投标人信誉
投标人信誉是指投标人履行合同的信誉情况和银行资信状况。投标人应提供近年经营活动中有无工程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合同争议纠纷引起的诉讼、仲裁、违法行为记录及有关行政处罚等相关情况的声明和证明材料,包括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相应银行在投标同期或近期出具的资信状况证明。
8.投标人限制情形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确保施工招标的公平、公正性,往往对施工投标人提出一定的限制和回避要求。《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资格申请人不得存在以下任一情况:12种
①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②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③本标段的监理单位;
④本标段的代建人;
⑤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⑥本标段的监理单位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⑦与本标段的监理单位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⑧本标段的监理单位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⑨被责令停业的;
⑩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3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此外,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存在以下情形的投标人的投标无效:教材新增内容
①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②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③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