⑤工程材料和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和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通用合同条款第5.3、5.4款)。
为保证工程质量,运入工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单位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监理单位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承包人也有权拒绝发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⑥隐蔽工程的检查(通用合同条款第13.5款)。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⑦承包人的质量管理(通用合同条款第13.2款)。
专用合同条款应规定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还应对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各类技术标准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
⑧承包人的质量检查和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通用合同条款第13.3、13.4款)。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做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单位审查。监理单位有权对承包人的施工工程,以及任何为施工目的作业进行质量检查,承包人应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
⑨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的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