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采购的资金
2)采购资金。政府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使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视同为财政性资金。
3)采购内容和限额。政府采购的内容应当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未列入但采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a.《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内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内容一般是各采购单位通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如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公务车、电梯、取暖锅炉等货物,房屋修缮和装修工程,会议服务、汽车维修、保险、加油等服务;还包括在中央部门内通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如防汛抗旱和救灾物资、医疗设备和器械、气象专用仪器、警用设备和用品、质检专用仪器、海洋专用仪器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内容,无论金额大小都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
b.《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内容:采购金额超过政府采购的最低限额标准的,也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的最低限额标准为: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为50万元,工程为60万元。
4)地域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政府采购活动。
(2)政府采购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政府采购法》及配套法律规范履行对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方式、采购程序、资金支付、合同履行和验收等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以及政府采购机电产品进行国际招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过程由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但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由财政部门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