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询价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5)单一来源采购。采购人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3种情形
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6)其他采购方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和服务,除以上5种采购方式外,经财政部门批准还可以采用协议供货或实行定点采购。
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采购进口机电产品的,合同金额达到100万元的,应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采用国际招标。
(4)组织采购活动(掌握)
各类政府采购活动应遵循的程序:
1)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程序与其他项目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程序基本相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具体流程详见附件9—1和附件9—2。
应注意以下特殊规定:
①政府采购项目的废标。在《招标投标法》中废标是“废”某份特定的投标文件,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丧失了继续参加下一阶段评审的资格而被废弃;《政府采购法》中废标是指整个招标采购活动作废,即宣告本次招标活动作废,需进行重新招标或报批后改用其他方式采购。
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采购人应宣布废标:
a.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b.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c.投标人的报价均超出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d.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政府采购法》规定:废标后采购人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了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外,采购人宣布废标后应重新组织招标。
②改变采购方式。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时,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应当重新招标。
如果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采购人也可以报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