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

《招标采购专业实务》

第十章  国际招标采购

本章知识体系:

10.1规范公共采购的国际规制

10.2我国利用外资贷款项目采购的主要规定

10.3 世行、亚行采购综述

10.4 世行、亚行贷款项目工程、货物和非咨询服务采购

10.5 世行、亚行贷款项目工程招标

10.6 世行、亚洲贷款项目货物招标

10.7 世行、亚行贷款咨询服务采购

10.8 世行、亚行贷款项目采购与国内采购比较

本章名称由原来的“利用外资项目的招标采购”调整为“国际招标采购”,内容调动也很大,由原4节重组、增添后调整为8节,但由于只是要求“了解”层次的内容,故对整体的影响不是很大。

本章大纲要求:

1.了解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的主要内容。

2.了解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采购工程、货物、服务的分类、方式、程序等特点。

3. 了解世行、亚行采购工程、货物、服务的资格审查方法和程序、招标文件内容和格式、评标方法和定标程序、合同签订和履行等特点及其与国内招标运作的主要区别。

其中,“了解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的主要内容”是新增的大纲要求。

招标采购国际化的三个层次和形式:

教材主要对第二和第三层次的招标采购国际化进行介绍。

【例题1】按照招标采购国际化的层次划分,在我国境内利用外资进行的招标采购属(     )的范畴。

a. 最高层次   b. 第二个层次   c.第三个层次   d. 第四个层次

【答案】c

101规范公共采购的国际规制(了解)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公共采购的国际化,我国招标采购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融合、招标采购制度与国际制度的接轨已是必然趋势。

公共采购市场的融合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是世界贸易组织部分成员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协定》和欧盟的《公共采购指令》;公共采购的国际规制方面,在全世界应用范围最广、影响力最大的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采购示范法》。

教材简要介绍《采购示范法》,注意措辞习惯:如将“采购人”称作“采购实体”、将“协议供货”称作“框架协议”。

 

1011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简介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贸法会”) 196612月成立,目的是希望在减少或消除贸易障碍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是联合国系统在国际贸易法领域的核心法律机构。贸法会成员资格仅限于联合国的部分国家, 2004年扩大到60个国家。我国于1983年加入贸法会。

按照工作分工的不同,贸易法委员会目前下设6个工专题作组,专题分别为:采购;国际仲裁和调解;运输法;电子商务;破产法;担保权益。

贸法会的使命是促进国际贸易法逐步协调和统一:协调指国内法律与国际规制接轨,制定一系列示范法;统一是建立一个统一的大市场,建立国际公约。

101《采购示范法》的立法背景、过程和作用

1994年贸法会第27届年会上经补充和完善,通过了《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及其《立法指南》。促进了各国公共采购立法的统一,有助于减弱或消除因各国相关采购法规差异而造成的国际贸易壁垒。

《采购示范法》既不是公约,也不是惯例,只是一个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公共采购法律制度为基础,综合各国的制度设计和操作经验所形成的法律框架。

《采购示范法》将制定采购条例的任务留给了颁布国,但制定条例时不应违背既定的目标和原则。在实施《采购示范法》时要与颁布国的其他法律接轨,使其成为一个有机的公共采购法律体系。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在立法时参照和借鉴了《采购示范法》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1013 1994年《采购示范法》及其《立法指南》的主要内容

序言中规定了公共采购的6个目标。除序言外,1994年版的《采购示范法》共有657条。

    (1)第一章总则

本章中明确了《采购示范法》的适用范围,还包括定义、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格、资格预审程序、通信的形式、拒绝全部投标、中标通知和语言等内容。

1994年《采购示范法》将关系到国防和安全的采购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同时规定,颁布国可以在其采购或实施条件中规定其他例外情形。

(2)第二章采购方式及其适用条件

第二章规定了针对货物和工程的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并确立了招标方式的优先地位。其中规定:除另有规定外,采购实体采购货物或工程均应通过招标程序进行采购。

在本章中还对第五章中所列举的6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详细描述。

(3)第三章招标程序

第三章对于招标程序做了详细的规定。分为征求投标和资格预审申请、投标文件的提交及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三部分内容。

在本章中规定,采购实体与投标人之间不得就投标文件进行谈判。此外,还规定了接受投标和采购合同生效的条件。

(4)第四章服务采购的主要方式

第四章规定了服务采购的主要方式为征求建议书。明确了服务采购中供应商主要在服务质量上进行竞争。并列举了征求建议书采购方式的三种程序,即不通过谈判、通过同时谈判及通过顺序谈判。

 (5)第五章招标方法以外的采购程序

在第五章中规定了两阶段招标、限制性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报价和单一来源采购这5种采购方式的具体程序。

 (6)第六章审查

第六章中设计了三层的争议解决机制。首先是采购实体的审查;其次为行政机关的审查;最后为司法审查。还规定了供应商要求审查的权利,

 (7)关于《立法指南》

《立法指南》阐述了《采购示范法》中各条款产生的背景和缘由,说明了为什么必须设立这些条款才能实现在序言中所阐述的目标。

101《采购示范法》的修订背景

1994年《采购示范法》颁布之后,在公共采购领域又陆续出现了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1)公共采购的范围不断拓展

公共采购的范围逐步拓展到国防采购领域和其他领域。

 (2)科学技术的进步.给公共采购提供了新工具

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进步,推动了招标采购活动的发展。

(3)在提高公共采购效率方面,各国摸索出一些新手段

基于框架协议,有些国家的国内法对其做出了规定,以实现经济和效率的最大化。

(4)随着各国公共采购实践活动的开展,暴露出一些新问题

救济和利益冲突、供应商名单的运用、评标原则与促进工业、社会或环境目标的结合、采购中的社会参与、投标文件中文件资料的公证、异常低价竞标等成为了新议题。

101《采购示范法》的修订

(1)在适用范围方面

拟订中的新《采购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修订本》”)引入了“公共采购”的概念,并将国防采购纳入了公共采购的范畴。

 (2)电子采购方面

贸法会认为电子采购的潜在益处与《采购示范法》序言中载明的许多宗旨和目标是一致的,但需要对电子采购进行详细研究和审查,以使制定了有关法律的国家能够充分享受电子采购的好处。

《示范法修订本》涉及使用电子采购的工作进展主要体现在:2个领域:

1)与采购有关的信息的发布,包括制约采购合同的法律和条例、招标文件和有关信息和所授予合同信息的发布;

2)在采购过程中使用电子通信,包括使用电子逆向拍卖。

 (3)在框架协议方面

《示范法修订本》中引入了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区分了不同的框架协议类型并规定了适当的监管程度。

 (4)在救济和利益冲突方面

贸法会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基础,将利益冲突问题列入了《示范法修订本》和《立法指南》的专题内容,要求采购实体应当将具备不公平竞争优势或利益冲突的供应商排除在采购程序之外。

(5)在采购方式方面

1994年《采购示范法》规定的7种采购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电子逆向拍卖、框架协议方式,拆分征求建议书方式为不通过谈判征求建议书、通过对话征求建议书和通过顺序谈判征求建议书三类方式,使得采购方式的总数达到了空前的11种。

1016  2011年《采购示范法》及其重点内容

201171,贸法会委员会第44届年会通过了《采购示范法修订本》。2011年《示范法》取代了1994年《示范法》,相较新版适用范围增大了。

 2011年《示范法》对标准采购、紧急采购、简单低价值采购,以及大型复杂项目规定了不同的采购程序。新版《示范法》允许采购实体利用电子采购和框架协议等现代商业方法在采购中最大程度地提升效益。

 (1)电子逆向拍卖

根据《采购示范法》,“电子逆向拍卖”系指供应商或承包商在规定期限内相继提交更低出价,出价自动评审,采购实体选出中选报价书所使用的在线实时采购工具。其适用范围为:采购实体可以详细描述采购标的的规格;可以确保足够数量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有效竞争;并且,评标标准可以量化,且可用金额表示。

采购实体既可以单独使用电子逆向拍卖授予合同,还可以与其他采购方式(如框架协议)结合,作为授予采购合同前的一个阶段而使用电子逆向拍卖。其中,作为独立采购方法的电子逆向拍卖的程序如下:7

1)采购实体征求出价,应当登载电子逆向拍卖邀请书;

2)如果认为有必要,采购实体可以规定参加电子逆向拍卖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最高数量;

3)采购实体可以根据特定采购的情形,决定在电子逆向拍卖之前审查或评审初步出价;

4)电子逆向拍卖之前对初步出价进行了审查或评审的,采购实体应当在初步出价审查或评审完成后:

5)电子逆向拍卖的登记和举行拍卖的时间。

6)电子逆向拍卖期间的要求。

7)电子逆向拍卖结束后的要求。

(2)框架协议程序

“框架协议程序”系指分两阶段进行的程序:第一阶段甄选将加入与采购实体的框架协议的一个或多个供应商或承包商,第二阶段将框架协议下的采购合同授予已加入框架协议的一个供应商或承包商。

框架协议程序的适用范围为:对采购标的的需要预计将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不定期出现或重复出现;或由于采购标的的性质,对该采购标的的需要可能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在紧急情况下出现。

在“框架协议程序”项下,“框架协议”是指框架协议程序第一阶段完成时,采购实体与一个或多个中选供应商或承包商订立的协议。包括封闭式框架协议、开放式框架协议、有第二阶段竞争的框架协议程序、无第二阶段竞争的框架协议程序4类:

 “封闭式框架协议”是指最初未加入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不可随后加入的框架协议;

“开放式框架协议”是指除最初加入框架协议的当事人之外其他一个或多个供应商或承包商可随后加入的框架协议。

 “有第二阶段竞争的框架协议程序”是指有不止一个供应商或承包商的开放式框架协议或封闭式框架协议下的程序,在订立框架协议时无法充分准确确定的某些采购条款和条件将通过第二阶段竞争加以确定或细化;

“无第二阶段竞争的框架协议程序”是指订立框架协议时已确定所有采购条款和条件的封闭式框架协议下的程序。

具体的程序内容参考教材做简单了解即可。 

【例题2】下列关于《采购示范法(2011)》中的框架协议程序说法不正确的是:

a.“框架协议程序”系指分两阶段进行的程序

b.“开放式框架协议”是指除最初加入框架协议的当事人之外其他一个或多个供应商或承包商可随后加入的框架协议。

c.“封闭式框架协议”是指最初未加入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不可随后加入的框架协议;

d. “有第二阶段竞争的框架协议程序”是指订立框架协议时已确定所有采购条款和条件的封闭式框架协议下的程序。

【答案】d

【解析】“有第二阶段竞争的框架协议程序”是指有不止一个供应商或承包商的开放式框架协议或封闭式框架协议下的程序,在订立框架协议时无法充分准确确定的某些采购条款和条件将通过第二阶段竞争加以确定或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