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 2011年《采购示范法》及其重点内容
2011年7月1日,贸法会委员会第44届年会通过了《采购示范法修订本》。2011年《示范法》取代了1994年《示范法》,相较新版适用范围增大了。
2011年《示范法》对标准采购、紧急采购、简单低价值采购,以及大型复杂项目规定了不同的采购程序。新版《示范法》允许采购实体利用电子采购和框架协议等现代商业方法在采购中最大程度地提升效益。
(1)电子逆向拍卖
根据《采购示范法》,“电子逆向拍卖”系指供应商或承包商在规定期限内相继提交更低出价,出价自动评审,采购实体选出中选报价书所使用的在线实时采购工具。其适用范围为:采购实体可以详细描述采购标的的规格;可以确保足够数量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有效竞争;并且,评标标准可以量化,且可用金额表示。
采购实体既可以单独使用电子逆向拍卖授予合同,还可以与其他采购方式(如框架协议)结合,作为授予采购合同前的一个阶段而使用电子逆向拍卖。其中,作为独立采购方法的电子逆向拍卖的程序如下:7步
1)采购实体征求出价,应当登载电子逆向拍卖邀请书;
2)如果认为有必要,采购实体可以规定参加电子逆向拍卖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最高数量;
3)采购实体可以根据特定采购的情形,决定在电子逆向拍卖之前审查或评审初步出价;
4)电子逆向拍卖之前对初步出价进行了审查或评审的,采购实体应当在初步出价审查或评审完成后:
5)电子逆向拍卖的登记和举行拍卖的时间。
6)电子逆向拍卖期间的要求。
7)电子逆向拍卖结束后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