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过境、转运、通运货物

(本节内容2010年教材开始单列出来)

一、过境货物

(一)概述

1.含义

从境外启运,在我国境内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通过我国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国外。

2.范围

1)与我国有过境货物协定国家的货物

2)在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的国家收、发货的货物,按照有关协定准予过境

3)未签有上述协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

禁止过境的货物(4类货物)

①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

②各种武器、弹药、爆炸品及军需品(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

③各种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等毒品

④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物品

3.管理

1)监管的目的

①防止过境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滞留在国内

②防止国内货物混入过境货物出境

③防止禁止过境货物从我国过境

2)对过境货物经营人的要求

①过境货物经营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②运输工具应当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或装置。必要时,对过境货物及其装置进行加封。

③运输部门及过境货物经营人应当负责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

3)对过境货物监管的其他规定(4条,参见教材175-176页)

(二)程序

1.报关

1)进境

a.经营人或报关单位:向进境地海关递交“过境货物报关单”以及其它单证(运单、装箱单),办理过境手续。

b.进境地海关审核查验无误后,进境地海关在提运单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并将“过境货物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作“关封”后,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连同提运单交经营人或报关企业。

c.将上述单证交出境地海关验核

2)出境

过境货物出境的时,

a.经营人或报关单位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并递交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及时向出境地海关申报。

b.出境地海关:审核,加盖“放行章”,在海关的监管下出境。

2)期限: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特殊原因延长3个月。如果超过规定的期限3个月仍未过境的,海关依法提取变卖。

3)在境内暂存和运输

①需卸货储存时,应存入海关指定或同意的仓库或场所。

②按指定的路线运输

海关可根据情况需要派员押运过境货物。

二、转运货物

(一)概述

1.含义

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我国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运往国外。

2.范围

条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按转运手续办理

①持有转运或联运提单的

②进口载货清单上注明是转运货物的;

③持有普通提货单,但在卸货前向海关声明转运的;

④误卸下的进口货物,经运输工具经营人提供确实证件的;

因特殊原因申请转运,获海关批准的。

3.管理

海关对转运货物的监管要点:

目的:防止货物在换装过程中误进口或误出口

①外国转运货物在中国口岸存放期间,不得开拆、换包装或进行加工。

②在3个月内办理海关有关手续并转运出境,超出规定期限3个月仍未转运出境或办理其海关手续的,海关将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③海关对外国货物有权进行查验。

(二)程序

1.装有转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后,承运人在《进口载货清单》上列明转运货物的名称、数量、启运地和到达地,并向主管海关申报。

2.经海关同意后,在海关指定地点换装运输工具。

3.在规定时间内运送出境。

三、通运货物

(一)含义

由境外启运,由船舶、航空器运载进境,并由原运载工具运载出境。

(二)程序

1.运输工具进境时,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凭注明通运货物名称和数量的“船舶进口报告书”或飞机“进口载货舱单”申报。

2.海关接受申报,在货物进境和离境时核查,监管货物实际离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