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过境、转运、通运货物
(本节内容2010年教材开始单列出来)
一、过境货物
(一)概述
1.含义
从境外启运,在我国境内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通过我国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国外。
2.范围
(1)与我国有过境货物协定国家的货物
(2)在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的国家收、发货的货物,按照有关协定准予过境
(3)未签有上述协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
禁止过境的货物(4类货物)
①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
②各种武器、弹药、爆炸品及军需品(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
③各种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等毒品
④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物品
3.管理
(1)监管的目的
①防止过境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滞留在国内
②防止国内货物混入过境货物出境
③防止禁止过境货物从我国过境
(2)对过境货物经营人的要求
①过境货物经营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②运输工具应当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或装置。必要时,对过境货物及其装置进行加封。
③运输部门及过境货物经营人应当负责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
(3)对过境货物监管的其他规定(4条,参见教材175-176页)
(二)程序
1.报关
(1)进境
a.经营人或报关单位:向进境地海关递交“过境货物报关单”以及其它单证(运单、装箱单),办理过境手续。
b.进境地海关审核查验无误后,进境地海关在提运单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并将“过境货物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作“关封”后,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连同提运单交经营人或报关企业。
c.将上述单证交出境地海关验核
(2)出境
过境货物出境的时,
a.经营人或报关单位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并递交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及时向出境地海关申报。
b.出境地海关:审核,加盖“放行章”,在海关的监管下出境。
(2)期限: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特殊原因延长3个月。如果超过规定的期限3个月仍未过境的,海关依法提取变卖。
(3)在境内暂存和运输
①需卸货储存时,应存入海关指定或同意的仓库或场所。
②按指定的路线运输
③海关可根据情况需要派员押运过境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