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其他进出境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货样、广告品

货样、广告品的概念(含义、分类)

货样、广告品报关程序(许可证件管理、税收管理)

教材第178-179页。

二、租赁货物

(一)概念

1.含义

租赁是指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的一种借贷关系,即资产所有者(出租人)按契约规定,将租赁货物租给使用人(承租人),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租金并享有对租赁物件使用权的一种经济行为。

2.范围

国际租赁大体有两种:一种是金融租赁,另一种是经营租赁。

金融租赁,带有融资性质,采用这种租赁方式进境的货物,一般是不复运出境的,租赁期满,出租人会以很低的名义价格转让给承租人,租金是分期支付,租金的总额一般都大于货价。

经营租赁进口的货物一般都是暂时性的,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复运出境,租金的总额一般都小于货价。

(二)程序

1.金融租赁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1)按货物的完税价格缴纳税款

海关审查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缴纳进口税费后放行。放行后,不再对货物进行监管。

2)按租金分期缴纳税款

海关审查确定第一期租金的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缴纳有关的税费,放行,对于按租金分期缴纳税款的货物,海关放行后,还需要对货物进行监管。纳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15日向海关申报。

在租赁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办结海关手续。

2.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租金小于货价,所以纳税义务人只会选择按租金缴纳税款。按海关审查确定的第一期租金或租金总额的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海关放行后,还需要对货物进行监管。纳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15日向海关申报。在租赁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办结海关手续。

 

三、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

教材第180-183页。

四、出料加工货物

(一)概述

1.含义

指我国境内企业运到境外进行技术加工后复运进境的货物。

2.原则

1)只有国内现有的技术手段无法或难以达到产品质量要求而必须运到境外进行某项加工的情况下,才可开展出料加工业务。

2)出料加工原则上不能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

3)对完全改变原出口货物物理形态的出境加工,属于一般出口。

3.管理

出料加工货物自运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复运进境,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二)报关程序

经过前期的备案阶段——进出口申报——核销

1.备案

到海关办理出料加工合同的备案申请手续。受理备案的应当核发“出料加工登记手册”。

2.进出口申报

1)出境申报

出料加工货物出境,应向海关提交登记手册、出口货物报关单、货物单据及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申报出口,属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免交许可证件;属于应征出口税,应提供担保。

2)进境申报

海关对出料加工货物复进口货物以境外加工费、材料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3.核销

出料加工货物全部复运进境后,经营人应当向海关报核,海关进行核销,提供担保的,应当退还保证金或者撤销担保。

出料加工货物未按海关允许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将货物出境时收取的税款担保金转为税款。货物进口时按一般进口货物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五、无代价抵偿货物

(一)概念

1.含义

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缺少、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收发货人申报进出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与退运出境或者退运进境的原货物不完全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经收发货人说明理由,海关审核认为理由正当且税则号列未发生改变的,仍属于无代价抵偿货物范围。

税则号列不一致,应当按“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款。

2.特征

1)免交进出口许可证件

2)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进口代征税指消费税和增值税)

假如进出口与原货物或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按规定计算与原进出口货物的税款差额。

①高出原征收税款应当征收超出部分的税款。

②低于原征收税款,原进出口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同时补偿货款的,应当补偿货款部分的税款,未补偿货款的,不予以退还。

3)现场放行后,海关不再进行监管。

(二)报关程序

1.无代价抵偿的种类:

1)短少抵偿(不需要办理前期阶段)

2)残损、品质不良抵偿或规格不符的抵偿

应当先办理相应的有关海关手续,有下面几种情形:

①退运进出境

②放弃交由海关处理

③不退运出境也不放弃或不退运进境的

2.期限:在索赔期限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

3.报关应提供的单证:

1)进口要提供的单证

①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②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③原进口货物税款缴纳书或者“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④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2)出口要提供的单证

①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②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③原出口货物税款缴纳书或者“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七、集装箱箱体

1.范围:

集装箱箱体既是一种运输工具,又是一种货物。

2.报关程序

1)境内生产的集装箱及我国营运人购买进口的集装箱投入国际运输前,营运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无论是否装载货物,海关准予暂时进境和异地出境,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无需对箱体单独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进出境时,也不受规定的期限限制。

2)境外集装箱箱体暂准进境,无论是否装载货物,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对箱体单独向海关申报,并应当于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因特殊情况不能复运出境的,向暂准进境的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海关核准后,可以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个月。

八、溢卸货物和误卸货物

(一)概述

1.含义

1)溢卸货物是指未列入进口载货清单、提单或运单的货物,或多于进口载货清单、提单或运单所列数量的货物。

2)进口误卸货物是指将指运境外港口、车站或境内其它地点的货物,在本港(车站)卸下。

2.管理

经海关核实的溢卸货物和误卸货物,由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公交负责人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出境手续。

(二)报关程序

1.退运境外

2.溢短相补

3.物归原主

4.就地进口

5.境内转售

九、退运货物

(一)一般退运货物(海关放行后退运)

1.一般退运进口货物的海关手续

1)报关

一般退运进口报关分两种情形:

已经收汇核销

①填写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

②原货物出口时的出口报关单

③加盖有已核销专用章的“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税务局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④保险公司证明或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

未收汇

①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②出口收汇核销单

③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④并同时填制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海关核实后,不予征收进口税。原出口时,已征收出口税,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税的,自缴纳出口税款之日起1年内准予退还。

2.一般退运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

1)报关

2)税收

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经海关核实后可以免征出口关税,已征收进口关税和代征税的,自缴纳进口税款之日起1年内准予退还。

(二)直接退运货物(海关放行前退运)

1.当事人申请直接退运的货物(哪些货物可以直接退运,参见教材p191

2.海关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范围,参见教材p192

十、退关货物

(一)含义

指出口货物在海关申报出口后海关放行,因故未能装上运输工具,发货单位申请将货物退运出海关监管区不再出口的货物称为退关货物。

(二)海关手续

1.得知出口货物未装上运输工具,并决定不在出口之日起3天内,向海关申请退关

2.经海关核准且撤销出口申报后方能将货物运出海关监管场所

3.已缴纳出口税的退关货物,可以在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退税

4.办理退关手续后,海关对所有单证予以注销,并删除有关报关电子数据。

十一、放弃货物

(一)概述

1.含义

放弃货物又称放弃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货物。

2.范围(参见教材193页)

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声明放弃。

(二)处理

放弃进口货物,海关将依法提取变卖,变卖进口货物所得的价款,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付的费用后,再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假如不足以支付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的,按比例分摊。

十二、超期未报关货物

(一)概述

1.含义:指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2.范围: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货物。

(二)处理(重点)

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1.属于《法检目录》的,检验检疫费用和其他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从变卖款中支付。

2.变卖所得的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的顺序

拨付变卖处理支出的费用——运费、装卸、储存费用——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滞报金

3.有余款的,自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进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予以返还。

4.收发货人应按照规定,补办进口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