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审定

一、我国海关审价的法律依据

1.含义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从价税时审查估价的应税价格,是凭以计征进出口货物关税及进口环节税税额的基础。

2.海关审价的法律依据(分为三个层次)

1)法律层次:《海关法》

2)行政法规层次:《关税条例》

3)部门规章层次:《审价办法》、《征管办法》

二、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重点)

(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审定:

估价方法:有6种(注意顺序,2009年和2011年考题曾考核过)

1.成交价格法

2.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3.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4.倒扣价格方法

5.计算价格方法

6.合理方法

6种方法必须依次使用。经海关同意,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可以颠倒使用。

1.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重要考点,理解掌握)

1)完税价格

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2)成交价格

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成交价格不完全等同于贸易中实际发生的发票价格,需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3)成交价格的调整因素

计入因素(也叫计入项目):

①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济费用

佣金分为:购货佣金和销售佣金

购货佣金也叫买方佣金,不计入完税价格。而销售佣金(卖方佣金)要计入完税价格

②与进口货物作为一个整体的容器费

③包装费

④协助的价值

⑤特许权使用费

⑥返回给卖方的转售收益

上述所有项目的费用或价值计入到完税价格中,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①由买方负担

②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

③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

扣除项目(不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费用:如果成交价格中已经包含这些项目,则将其从成交价格中扣除。如果成交价格中没有包含这些项目,则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①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④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⑤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4)成交价格本身须满足的条件(重要考点)

成交价格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否则不能适用成交价格方法

①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权不受限制

②货物的价格不应受到导致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③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的从买方获得因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任何收益,除非该收益有具体量化的数据。

④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不影响价格。

2.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不能够采用成交价格方法,按照顺序考虑采用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方法。

1)“相同货物”

指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在物理性质质量信誉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但是表面的微小差异允许存在。

“类似货物”

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是却具有相似的特征、相似的组成材料,相同的功能,并且在商业中可以互换的货物。

2)时间要素

指“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必须与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指:进口货物接受申报之日的前后各45以内。

3)运用

首先应用和进口货物处于相同商业水平、大致相同数量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应优先使用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倒扣价格法

1)概念:倒扣价格法是以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第一环节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来估定完税价格。

2)用以倒扣的上述销售价格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将该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

②按照该货物进口时的状态销售的价格

③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的价格

④向境内无特殊关系方销售的价格

⑤按照该价格销售的货物合计销售总量最大

3)倒扣价格方法的核心要素

①按进口时的状态销售

②时间要素

③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

4)倒扣价格方法必须的倒扣项目:

①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时通常支付的佣金或利润和一般费用

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保费。

③进口关税以及在境内销售有关的国内税。

④加工增值额。

4.计算价格法

以发生在生产国或地区的生产成本作为基础。

计算价格法为第5种估价方法,但如果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提出要求,并经海关同意,计算价格方法可以与倒扣价格方法颠倒顺序使用。

5.合理方法

当海关不能根据前面5种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根据公平、统一、客观的估价原则,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合理估价方法,实际上不是一种具体的估价方法,而是规定了使用方法的范围和原则。运用合理方法估价时,首先应当依次使用前5种估价方法。

 

(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审定参见教材第284-286页。

一共提到11种情形

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一般估价方法:

1)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他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3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4)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2.出口加工区内加工企业内销制成品估价办法

1)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包括残次品),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3.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内销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估价办法

4.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等区域、场所进入境内需要征税的货物估价方法,以从上述区域进入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5.出境修理复运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

海关以境外修理费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6.出境加工复运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

海关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以及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7.暂时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

经海关批准留购的暂时进境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8.租赁进口货物的估价方法

1)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利息予以计入。

2)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3)纳税义务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以选择申请按照规定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9.减免税货物的估价方法

特定减免税货物如果有特殊情况,经过海关批准可以出售、转让、移作他用,须向海关办理补税手续。海关以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

10.无成交价格货物的估价方法

11.软件介质的估价方法

(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1.运费的计算标准

进口货物的运费,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

2.保险费的计算标准

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无法确定时,海关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保险费。

3.邮运货物运费的计算标准

4.边境口岸运费的计算标准

三、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一)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二)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向买方直接收取或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三)不计入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税收、费用

1.出口关税

2.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费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3.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由卖方承担的佣金

(四)出口货物其他估价方法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出口关税=fob/1+出口关税税率)

四、海关估价中的价格质疑程序和价格磋商程序

(一)海关估价中的价格质疑程序

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应自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0工作日。

(二)价格磋商程序

纳税义务人需自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

(三)海关不进行价格质疑程序和价格磋商的情形

1.同一合同项下分批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对其中一批货物已经实施估价的;

2.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或者关税及进口环节税总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

3.进出口货物属于危险品、鲜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废品、旧品等的。

五、纳税义务人在海关审定完税价格时的权利和义务(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