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税率的适用
一、税率适用的规定
(一)进口税率
基本原则是“从低适用”,特殊情况除外。
(1)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上述之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2)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
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国(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