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海关行政许可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行政许可的范围
1.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海关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参见教材437页,重要考点,2007年多选题第22题、2009年多选题第23题曾经考核相关内容)
2.以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的海关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参见教材437页,重要考点)
(二)海关行政许可的管理
海关行政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是海关法制部门
1.海关总署法制部门
2.各直属海关法制部门
(三)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海关应当在法定权限内,以本海关的名义统一实施海关行政许可。
(四)听证的范围
(五)行政许可的程序
1.海关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与决定
(3)变更与延续
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海关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决定许可的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
2.海关行政许可的听政程序
(1)听证的准备
(2)举行听证
(六)行政许可的期限
除当场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海关应当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的决定。20日之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可以延长10日。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海关全面审查,并于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海关。上级海关应当自收到下级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