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海关行政许可制度

一、海关行政许可概述

(一)含义

海关行政许可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进出关境监管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首先,海关行政许可是基于申请人的申请;

其次,海关应当依法对申请进行审查;

再次,海关行政许可应当有一个决定;

最后,“准予”或“不准予”也意味着行政机关的决定应当是有载体的。

(二)意义

(三)原则

 

二、海关行政许可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行政许可的范围

1.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海关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参见教材437页,重要考点,2007年多选题第22题、2009年多选题第23题曾经考核相关内容)

2.以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的海关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参见教材437页,重要考点)

(二)海关行政许可的管理

海关行政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是海关法制部门

1.海关总署法制部门

2.各直属海关法制部门

(三)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海关应当在法定权限内,以本海关的名义统一实施海关行政许可。

(四)听证的范围

(五)行政许可的程序

1.海关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与决定

3)变更与延续

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海关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决定许可的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

2.海关行政许可的听政程序

1)听证的准备

2)举行听证

(六)行政许可的期限

除当场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海关应当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的决定。20日之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可以延长10日。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海关全面审查,并于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海关。上级海关应当自收到下级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