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行政处罚范围
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
(1)走私行为
①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②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③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④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⑤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⑥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2)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2种)
①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
②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的,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走私货物、物品的提取、发运、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的共同当事人论处。
2.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熟悉教材所列举的行为。
3.有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海关行政处罚的管辖
1.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2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3.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4.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三)海关行政处罚的形式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违法所得
4.撤销报关企业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的注册登记,取消从业资格,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有关执业
5.取缔未经注册登记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和人员的有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