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省(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依据本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员的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员的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发、推荐、评估适合本地区人员的继续教育教材,加强对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四)评估、整合、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继续教育机构,并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五)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继续教育市场。
第七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新闻出版总署当年规定内容的面授形式继续教育不少于24小时。其余48小时可自愿选择参加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
(一)参加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
(二)参加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的全国出版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
(三)被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包括参加国际出版培训活动、国内专业研讨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