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近代著作权意识的萌芽与实践(了解)
一、近代著作权法的颁布与实施
(一)近代著作权意识的萌芽与《大清著作权律》的颁布
1.近代著作权意识的萌芽
最先在翻译西方学说的知识分子中萌芽:
严复——翻译中的“信”即尊重原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就版税问题与张元济探讨;
梁启超——古书辨伪;
张元济——领导商务印书馆尊重和倡导著作权保护,稿酬从优;翻译出版《著作权考》,介绍西方版权知识。
2.《大清著作权律》的颁布
1886年第一个国际著作权公约——《伯尔尼公约》诞生;
1902年,上海《外交报》全文译载《伯尔尼公约》,使之在中国传播;
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颁布,是中国第一部著作权保护法律。
(二)《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的颁布、修订与实施
1.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中华民国著作权法》,很多条文沿用《大清著作权律》,该法对著作权人权利限制较多,保护不够,引起出版界的不满;
2.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修订《中华民国著作权法》,在著作权内容、登记注册生效制度、外国人作品保护等方面做了补充。
但仍有局限:如电影著作权的变化不得不按照保护美术作品的办法执行。
1944年颁布修订的《中华民国著作权法》,在著作权保护客体方面进行修改增删,加重对侵权的处罚。
1949年再次修订该法。
二、出版行业协会组织的建立
1.1905年,北洋官报局盗印文明书局的书,促使北京、上海两地出版机构建立北京书业商会和上海书业商会。
2.商务夏瑞芳和文明书局俞复是上海书业商会的主要负责人。
3.1930年,正式合组上海书业同业公会。
4.1927年,部分进步作家和编辑郑振铎、叶圣陶等建立上海著作权人公会。
5.1932年初,中国著作权协会成立。
6.1936年,北平文化界成立了文化救国会,中国文艺家协会也在上海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