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出版行政管理

一、基本要求和考试内容(出版专业基础辅导教材第139-174页)

(一)掌握(6

1.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

2.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3.对书号、刊号的管理要求

4.出版物质量管理

5.国家对书刊印刷的管理

6.国家对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活动的管理

(二)熟悉(6

1.实施出版行政管理所依据的主要法律规范

2.出版单位的等级评估

3.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

4.国家对出版物市场的管理

5.国家对出版活动的扶持政策

6.国家对出版活动的奖惩措施
(三)了解(5

1.出版行政管理的概念

2.国家关于出版单位的变更与注销登记的管理规定

3.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制度

4.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制度

5.出版物样本送交制度

二、历年试题统计

2008-2010

题型

分值

题号

单选题

4

12-15

多选题

8

43-46

主观题

20

67

 

32

16%

第一节  出版行政管理概述

一、出版行政管理的概念(了解)

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出版活动进行管理的行为。我国出版行政管理的根本任务是:

保障公民享有出版自由的权利,对出版物经营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保障和规范合法的出版活动,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培育和规范出版物市场,惩处违法出版行为,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

1)实施管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我国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出版行政管理对象

各种出版物的出版单位;

各种出版物的制作单位;

各种出版物的印刷复制单位;

各种出版物的发行单位。

二、依法实施出版行政管理(熟悉)

国际条约如《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也是立法依据。

(一)出版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

1.宪法。

2.各种法律:

包括:刑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广告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计量法等。

(二)出版行政管理的重要法规

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包括:

1.《出版管理条例》;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3.《印刷业管理条例》;

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5.《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6.《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7.《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8.《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等。

其中,《出版管理条例》是有关出版工作最基本、最重要的行政法规。

(三)出版行政管理的重要规章、规范性文件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前者有:

1.《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2.《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4.《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5.《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6.《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7.《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8.《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等。

规范性文件包括:

1.《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

2.《书号实名申领管理办法》;

3.《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

4.《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等。

第二节  国家对出版单位的管理

一、出版单位设立的审批制度

我国对出版单位的设立实行审批制,需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规定出版物应由出版单位出版,还规定了设立出版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和申请、审批、登记等的程序,并对违法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办法。

二、出版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审批和注销登记制度(了解)

(一)出版单位的变更审批

应当依照新设立出版单位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总署审批同意的有: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

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互联网出版单位若有这类变更事项,还应持总署的批准文件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手续。

出版单位如有其他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变更登记,并报总署备案。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二)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的备案

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不得超过180日。

(三)出版单位的注销登记

出版单位因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主动停业,或者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被迫停业,或者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出版许可证,都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注销登记,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互联网出版单位还应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手续。

三、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制度(了解)

出版行政部门对出版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也称年检登记制度),以加强对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期刊出版单位的年度核验每年举行一次,图书出版社、音像制品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核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度核验资料提交省局。

对于期刊出版单位,省局进行全面核验后,作出予以通过年度核验、暂缓年度核验或者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决定。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局确定。省局应该将有关文件报总署备案。

对于音像制品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省局进行全面审核后,作出予以通过年度核验、暂缓年度核验的决定。音像制品出版社的暂缓年度核验期限为3个月,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暂缓年度核验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省局应将有关文件报总署备案。

对于图书出版社,省局核验后,须出具审核意见报送总署,由总署做出予以通过年度核验、暂缓年度核验或者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决定。暂缓年限为6个月。

凡是通过年度核验的出版单位,予以登记。

凡是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出版单位,撤销其出版许可证。注销登记。

凡是被暂缓年度核验的出版单位,应在暂缓期满时重新办理年度核验手续。如经过整改已经达到年度核验要求,予以登记;如仍未达到年度核验要求,撤销其出版许可证,注销登记。

四、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掌握)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是国家对从业人员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所必备的素质和能力的认定。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加工整理、装帧和版式设计(即技术编辑)等工作的编辑人员和校对人员,以及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的要求

1.在出版单位担任社长(副社长)、总编辑(副总编辑)、主编(副主编)、编辑室主任(副主任)职务的人员,除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中级及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2.凡在出版单位担任责任编辑(或责任校对、责任技术编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中级及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办理注册手续,领取责任编辑证书;否则不能担任责任编辑。

3.凡进入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在到岗2年内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二)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取得

该资格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

初中级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由国家统一组织、时间、大纲、试题、标准、证书。

高级资格目前是评审制度,将要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制度。

(三)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报考条件

基本条件: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热爱出版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另外,报考不同级别的人员还必须在学历和工作资历方面符合一定条件。

不得申请参加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者如下: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

2)违犯出版法规受到严厉惩处者;

3)有刑事犯罪记录者。

另加:中级申报的学历或职称条件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本规定发布之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7)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受聘担任非出版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

(四)对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获得者的管理

1.接受继续教育

是职业资格续展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总署当年规定内容的面授形式继续教育不少于24小时,其余48小时可自愿选择参加省级及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

2.职业资格登记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

登记分为首次登记、续展登记和变更登记三种情况。

已经按规定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无需办理职业资格续展登记手续,但应办理责任编辑续展注册手续。

3.责任编辑注册

职业资格登记→责任编辑注册,取得证书→从事责任编辑工作。

1)首次注册

出版单位审核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个人向出版单位提交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注册,颁发责编证书。

2)续展注册

在为期3年的注册有效期到期前30日内,责任编辑证书持有者应提交近3年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由所在出版单位统一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展注册手续。

3)变更注册

已经注册的责任编辑如果变更出版单位或者取得高一级职业资格,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首次注册的具体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4)申请续展注册的资格保留期

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责任编辑续展注册以致注册失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如能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可以保留其5年内申请责任编辑续展注册的资格。

4.对违规人员的处理

有三种处罚:限制报考、取消职业资格、注销责任编辑证书。

已经持有责编证书人员,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证书:

①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等违反出版法规行为,情节严重;

②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物出现内容质量、编校质量等违法问题,情节严重;

③连续2次年度考核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

④存在总署认定不予续展注册的其他情形。

此类人员尚可保留职业资格登记并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但不得担任责任编辑,且3年内不得申请责任编辑注册。

五、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了解)

各单位领导都要在当年内或任职后半年内参加岗位培训班,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并经考试、考核合格,方可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该证书由指定培训机构颁发,在全国新闻出版行业有效,有效期为5年。

单位领导持证上岗率应列入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内容,达不到一定要求的,年检主管机关给予警告或暂缓年度核验。

中层领导干部也有持证上岗的要求。

第三节 国家对出版业务活动的管理

一、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制度(熟悉)

对图书出版单位的等级评估每31次,实行动态评估。

(一)评估指标体系

由图书出版能力、基础建设能力、资产运营能力、违规记录及附加项目5个方面组成,选取25项要素为评估指标。

(二)评估登记及有关政策

由高到低分为一、二、三、四4个等级。

一级:占20%。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

二级:占30%

三级:占40%

四级:占10%

对少数综合排名靠后、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或有严重违规问题的图书出版单位,给予警示或托管;

对连续两个评估期被警示的且不具备办社条件的图书出版单位,按行政和法律程序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直至取消其出版资格。

二、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熟悉)

即年度选题计划,是出版社准备在某一年度安排出版的产品计划。

要求:应经所在地省局审核后报总署备案。

年度出版计划应在上年第四季度申报;

增补选题应在发稿前1个月申报;

特殊急件须随时报批。

三、重大选题备案制度(掌握)

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和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均属于保障图书质量的出版宏观调控机制中预报机制的组成部分之一。

重大选题是指内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

重大选题应当经省局审批后报总署备案。总署自决定受理备案之日起30日内,对备案申请予以答复或者提出意见。

出版单位在将重大选题申报备案时,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文件:

1)备案申请报告;

2)选题、书稿、文章、图片或者样片、样带;

3)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党委宣传部门的审核意见。

四、书号、刊号管理(掌握)

书号、刊号都是出版物的标准化识别代码。

中国标准书号由以isbn为前缀的5段、13位数字组成。主要用于图书、音像制品、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等。

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主要用于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

国家的有关规定有:

1)书号、刊号不能相互替代使用。

2)书号、刊号不得一号多用。

3)逐步实施书号实名申领制度。

4)严禁买卖书号、刊号。

五、出版物质量管理(掌握)

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级。

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均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合格。有一项不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不合格。

(一)图书质量监督检查

1.有重点、有目的、有针对性地随机抽查,对质量优秀图书大力推荐;对质量有问题图书及时处理并向上汇报;发现倾向性问题,则向上汇报,并向出版单位发通报。

2.每年进行抽查,方式有两种:

1)各出版社自查(每年至少两次),省局和主管单位抽查;

2)总署抽查。

(二)对图书质量的奖惩措施

1.奖励措施

2.处罚措施

1)对内容不合格图书的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及违法所得,按违法经营额的一定倍数处以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刑事处罚:由法院依法定罪量刑。

2)对编校质量、印制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处罚措施

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上万分之五以下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改正重印后可以继续发行;

差错率在万分之五以上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

印制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出版单位必须及时予以收回、调换。

 

对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出版单位,由省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3)对不合格图书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措施

1年内造成3种及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取消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注销登记,且其3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

六、出版物样本送交制度(了解)

出版单位发行其出版物前,应按规定的时间、数量和方式,向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保存、收藏出版物以便进行文化积累和开展信息服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样本备案、审读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