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家对出版单位的管理
一、出版单位设立的审批制度
我国对出版单位的设立实行审批制,需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规定出版物应由出版单位出版,还规定了设立出版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和申请、审批、登记等的程序,并对违法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办法。
二、出版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审批和注销登记制度(了解)
(一)出版单位的变更审批
应当依照新设立出版单位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总署审批同意的有: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
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互联网出版单位若有这类变更事项,还应持总署的批准文件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手续。
出版单位如有其他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变更登记,并报总署备案。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二)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的备案
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不得超过180日。
(三)出版单位的注销登记
出版单位因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主动停业,或者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被迫停业,或者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出版许可证,都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注销登记,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互联网出版单位还应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