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国家对出版物印刷复制活动的管理(掌握)

一、关于书刊委托印刷的规定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证制度。个人不得从事书刊印刷经营活动。

  (一)对书刊出版单位的规定

    不得委托非书刊印刷企业、正受罚的书刊印刷企业承印书刊。

    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委托印刷书刊的有关证明,并依法签订合同。

    书刊出版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委托印刷的书刊上刊载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或者刊号,出版日期或者刊期,书刊印刷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对印刷企业的规定

    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备案。

    如果是省外书刊出版单位,印刷委托书还必须事先报印刷企业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备案。

    印刷单位应当自完成书刊印刷之日两年内,留存一份承接的书刊样本备查。    

二、关于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的规定

    复制产品包括: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音像非卖品、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计算机软件。

(一)对音像出版单位的规定  

     应当委托总署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产品,必须出示出版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制委托书和出版单位取得的授权书,并依法签订合同。

    复制委托书的第二联经双方盖章后,在完成复制之日起30日内,连同相应样品交省局备查。第四联由出版单位留存两年备查。     

  (二)对复制单位的规定

    应当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若属于非卖品或者软件,应当验证省局核发并由委托单位盖章的复制委托书。

    接受委托复制境外产品的,应当报省局批准,复制产品除样品外应全部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

    复制业务档案,即复制委托书和其他法定文书、复制样品、生产单据、发货记录等。其保存期为两年,以备查验。

三、光盘类出版物的sid

    全称是“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刻压在光盘内圈表面。

    举例:ifpi r200

    ifpi:国际唱片业协会英文名称缩写。             

    r2:复制单位代码。

    00:模具顺序编号。

持有《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才可以从事光盘复制业务。他们的每一条光盘复制生产线,均具有总署核发的全国统一编制的sid码。

第五节  国家对出版物市场的管理(熟悉)

一、关于出版物市场管理的一般规定

    国家对出版物的总发行、批发、零售等实行许可证制度。

    国家允许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活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允许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发行活动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中,从事图书、报纸、期刊连锁经营业务,连锁门店超过30家的,不允许外资控股。

    外商可以投资出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连锁经营企业。

    设立这些出版物发行企业,申请人获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再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发行出版物。

    出版单位不得发行以下出版物:含有禁止内容的,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的,非法进口的,中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侵犯他人著作权或专有出版权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发行的。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保存2年以上,以备查验。

二、关于出版物总发行的规定

出版单位可以从事批发、零售业务。

    出版单位拥有本版出版物的总发行权。

    由出版单位发行部门改制形成的发行企业,获准设立总发行单位后,可以从事本版出版物的总发行业务。

    出版单位不得向没有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总发行权。

三、关于出版物分销的规定

    分销是指出版物的批发和零售。

  (一)对出版物分销的共同性规定

  (二)对出版物批发的规定

    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须在15日内报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备案。

 (三)对出版物零售的规定

  (四)对出版物连锁经营的规定

    直营连锁门店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可以凭总部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到所在地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非直营连锁门店应按设立零售企业的审批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六节 国家对出版活动的扶持政策(熟悉)

一、实行优惠的经济政策

    这些政策是多方面的,有政治上的、经济上的、人事上的等。

    经济政策主要包括投资政策、税收政策、价格政策、分配政策等,基本内容是对出版业的支持和优惠。

    1)中央和地方: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基金”。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少儿报刊中小学教科书、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出版物等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二、扶持教科书的出版发行

  (一)从制度上确保教科书出版发行秩序

    中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总署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否则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出版单位要确保教科书的质量和按时出书;         

    出版行政部门要对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和发行加强领导,督促检查,提供方便,妥善解决出现的问题。

 (二)在政策和物质上支持教科书的出版发行

    价格:低价微利、亏损补贴;

    信贷:保证储备资金季节性贷款;

    税收:增值税先征后退。

三、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与盲文出版

(一)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活动的扶持

    1)书号使用数量不限;

    2)设立出版基金;

    3)适当调剂相关出版社的专业分工;

    4)加强出版发行队伍培训;

    5)建立民文出版重点选题规划审定委员会。

  (二)对盲文出版活动的扶持

   盲文出版物是专供盲人使用的特殊出版物,制作成本高,发行难度大,亏损严重。

    1.将已发表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可以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对盲文出版社在投资、补贴、资助等方面给予优惠。

四、扶持在农村和特殊地区发行出版物

    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等。

    1.对县及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2.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全国少数民族县的新华书店贷款年利率可享受一定的优惠;

    3.凡发往少数民族省(区)的一般图书,其发行折扣率应稍低;

    4.建立一般图书发行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农村图书的发行。

五、组织和扶持重大出版工程

    国家大力构建出版公共服务体系,组织实施了农家书屋工程、全民阅读工程、国家重大出版工程、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东风工程、文化环保工程等重大出版工程。

    农家书屋的图书不少于1000册,报刊不少于30种,电子音像制品不少于100种(张),并可配备一定比例的数字化书报刊。到2012年,农家书屋工程将覆盖全国64万个行政村。

    国家为推动出版产业的转型发展,组织实施了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如国家知识资源数据库出版工程、国家数字复合出版系统工程、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发工程、中华字库工程等。

    2009年起,国家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了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积极实施项目带动战略,推动出版产业发展。

六、设立专项基金

国家设立了国家出版基金、国家古籍整理出版专项经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专项基金、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等专项出版基金项目。

    其中,国家出版基金的主要资助范围包括:

    1.具有相当规模,代表现阶段思想政治、文学艺术、科学文化最高研究水平的出版项目

2.具有填补某一学科领域空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出版项目。

    3.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文学艺术价值,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出版项目。
    4.
具有很高史料价值,集学术之大成的出版项目。
    5.
对维护国家稳定、民族团结具有特殊意义的出版项目。
    6.
优秀盲文、少数民族文字出版项目。

    7.优秀“三农”、未成年人读物出版项目。

    8.对推动中国文化“走出去”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的出版项目。

    9.国家委托的重点出版项目。

10.其他优秀公益性出版项目。

第七节 国家对出版活动的奖惩措施(熟悉)

一、对优秀者的褒奖

  (一)对优秀出版物的鼓励

    国家支持、鼓励下列优秀的、重点的出版物的出版:

    1)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的;

    2)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以及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有重要意义的;
   
3)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有重大作用的;

   4)对推进文化创新,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
 
5)对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有重大作用的;
 
6)其他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的。

    这就意味着:

    1)出版单位要把优秀出版物作为出版重点,优先予以安排;

    2)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这些出版物的出版给予支持,包括利用各种有关资金给予资助、补贴,在出版物评奖中予以倾斜,等等。

(二)对优秀者的奖励

   1.中国出版政府奖(新闻出版领域最高奖)

    每三年评选一次,七个子项奖:

    图书奖;

    期刊奖;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奖;

    印刷复制奖;

    装帧设计奖;

    先进出版单位奖;

    优秀出版人物奖(含优秀编辑奖)。

   2.“五个一工程”奖

    中宣部组织,主要包括:

    一部好戏剧作品;

    一部好电视剧(片);

    一部好图书;

    一部好理论文章;

    一部好广播剧;

    一首好歌曲。

    3.中华优秀出版物奖

    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设立,每两年评选一次。包括三个子项奖:

    图书奖;

    音像制品、电子和游戏出版物奖;

    优秀出版科研论文奖。

    4.韬奋新人奖

    中国韬奋基金会委托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主持评选。每三年评选一次。

    5.其他奖励及表彰活动

    其中,新闻出版总署开展了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工程评选活动。参选图书分为三大类:人文社科类、科学技术类(含科普读物)和文艺少儿类。

 

二、对违法者的惩戒

(一)对擅自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者的惩戒    

    1)予以取缔

    2)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经营罪

    3)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专用工具设备

    4)罚款

    5)承担民事责任

  (二)对违反关于出版物禁载内容规定的违法者的惩戒

    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触犯刑律者,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罪量刑。

  (三)对非法出版中小学教科书者的惩戒

    行政处罚: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四)对买卖书号、刊号者的惩戒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及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五)对违规委托印刷或复制行为者的惩戒

    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及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六)对实施其他违法行为者的惩戒

    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1)出版单位变更原登记事项,未依照国家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

    2)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上报备案。

    3)出版单位未依照国家规定送交出版物样本。

    4)出版单位擅自终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

    5)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七)对出版行政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惩戒

    刑事责任: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

    行政处分:降级或者撤职。

    行政处分的等级: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