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

一、著作权的主体(熟悉)

国家成为著作权主体有四种情况:

1)作者生前无偿捐赠

2)作者遗嘱死后捐赠

3)作者无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4)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或终止后无承受人的

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版权局)管理。

二、著作权的客体(作品)

(一)作品的特征(了解)

1.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仅限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的智力创作成果;

2.作品必须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使人们能够感知,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

3.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即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的。

(二)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予以保护的原则(掌握)

1.国籍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包含自动保护原则)

请问:反动、淫秽作品有无著作权?

2.互惠原则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1)国际条约;

2)双边协议。

3.地域原则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30日内)的,受本法保护。”

举例:中国,a国、b国。

(三)我国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作品种类

(四)我国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删除原著作权法中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第三节  著作权的内容(掌握)

一、人身权(4项)

精神权利,除了发表权、署名权之外,还有:

(一)修改权

是指作者对其作品进行修改的权利。

法律赋予作者修改权,一则是便于作者能更好地反映自己的意志;二则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客观事物的变化,人的思想、认识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作者也需要对其作品作必要的修改。作者享有修改权,他人不能强行干涉。作者还可以授权他人修改。

未发表作品:作者可以任意修改。

已发表作品:要受到一定限制,不能损害他人(如出版社等)的利益。

二)保护作品完整权

是指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

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不被他人擅自删除、变更、增添内容。目的在于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维护作品的完整性。

简称:“发署修保”。

二、财产权(13项)

又称“经济权利”、“物质权利”,是指可以为作者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

1.出租权:只针对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不享有。

2.展览权:只针对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和复制件。

3.表演权:分为公开表演、机械表演两种。

4.放映权:电影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5.广播权

6.摄制权:制片权

7.其他

简称:“复发出展、表放广信、摄改翻汇”。

 

三、邻接权

(一)邻接权的概念

作品的传播者也称为“邻接权人”,分为:

1)出版者:版式设计权保护期为10

2)表演者

3)录音录像制作者:不享有表演权、广播权。

4)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对邻接权人的保护水平没有对著作权人那么高。

(二)邻接权的种类与内容

1.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或者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权利。

2.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包括: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对其表演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3.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是许可他人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

4.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的权利,是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将其播放的广播活电视进行传播、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三)邻接权人的义务

1.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如果演出是由他人组织的,由该演出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

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制作记录表演情况的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时,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

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