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邻接权
(一)邻接权的概念
作品的传播者也称为“邻接权人”,分为:
(1)出版者:版式设计权保护期为10年
(2)表演者
(3)录音录像制作者:不享有表演权、广播权。
(4)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对邻接权人的保护水平没有对著作权人那么高。
(二)邻接权的种类与内容
1.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或者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权利。
2.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包括: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对其表演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3.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是许可他人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
4.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的权利,是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将其播放的广播活电视进行传播、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三)邻接权人的义务
1.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如果演出是由他人组织的,由该演出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
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制作记录表演情况的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时,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
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