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著作权的归属与保护期(掌握)

著作权的归属是指著作权归谁所有,这是著作权法的核心问题。

一、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一)演绎作品

派生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

著作权由演绎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1.必须保护原作品的完整性,忠实于原著的主题、内容;

2.在演绎作品中要指明原作者姓名;

3.若原作品未进入公有领域,应事先取得原作者授权。

(二)汇编作品

其著作权归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1.应尊重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人身权。

2.若原作品尚未进入公有领域,汇编者应事先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

3.使用汇编作品时,若原作品尚未进入公有领域,应向汇编人和原作者支付稿酬。

数据没有著作权,但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主要是汇编人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同时,数据库的建立需要投资。

(三)电影作品

1.整体著作权:归制片人,考虑到其巨额投资和电影作品的商业性运作,属于著作权的法定转让。编剧、导演、摄影者、作词者、作曲者等具体创作者可得到劳动报酬,并享有署名权。

2.分项著作权: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其作者有权单独使用。

注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视为已同意对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

(四)职务作品

1.一般情况

著作权由创作者享有,但其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如剧本、曲谱等。

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所获报酬应由作者和单位按约定比例分配。

举例:记者为报社采写的新闻作品、编辑为出版社提供的选题计划等。

2.特殊情况

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但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其他。

(五)委托作品

它反映的是委托人的思想观点和受托人的创作技巧。

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比如某出版社向全社会征集的“社标”“书标”“刊标”,委托他人设计的封面,怎么来判断其著作权归属?

1)报告、讲话

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2)自传体作品

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二、著作权保护的期限

分为三种情况:

无限期保护、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首次发表后50年。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适用“首次发表后50年”的原则。如果适当时候能确认其作者,再适用相应的著作权保护期规定。

第五节  著作权限制(掌握)

一、合理使用

第一,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二,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第三,不向其支付报酬;

第四,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第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主要是人身权)。

1.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其目的在于研究问题、制定政策、实施管理,根本上是为了国家整体利益的需要。要注意的是:

第一,“国家机关”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

第二,只能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即不属于公务活动的使用便不适用本规定。

2.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而复制本单位收藏的作品。

是指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要注意的是:

第一,复制的目的只限于为了陈列或者保存版本,而绝不能是其他用途,更不能以此牟利。

第二,复制的对象限于本馆收藏的作品,而不能越出这个范围。

3.免费表演已发表作品。

前提:非营利性演出,既不能向观众收取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注意:它与义演有本质的区别。义演虽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但要向观众、听众收费,因此举办者要向作者付酬。

4.对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5.将中国作者已发表的汉语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要注意的是:

第一,该汉语言文字作品必须是由中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

第二,翻译而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仅限于在中国领域内出版发行。

6.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二、法定许可

第一,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二,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第三,应向其支付报酬;

第四,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第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主要是人身权)。

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的区别在于:前者必须付酬,后者不必付酬。

1.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制品制作录音制品。要注意的是:

第一,作品在报刊上发表或现场表演都不能作为法定许可的条件,只有当作品已经被授权合法制成录音制品后,才适用法定许可;

第二,涉及的作品仅限于音乐作品。

第三,如果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许以这种方式使用的,其他人就不能再使用。

第四,再次制作的录音制品,其制作者如果要复制、发行、出租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取报酬,必须取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作品表演者、已有录音制品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