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掌握)

一、许可使用和转让的区别

1.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仅仅是使用权的暂时转移。被许可方没有处分权。转让则不同,受让人取得的是所有权,可以成为著作权主体,但一般是有时限的。

著作权转让也称著作权买断,即部分或全部财产权一次性无时限地有偿转让。

2.被许可人只能按照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的方式、地域范围和期限使用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能将其获得的使用权再许可第三人使用。受让人不仅自己可以使用作品,也可以将所获得的权利再转让给他人或许可第三人使用,并且无须取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

3.被许可人取得的如果是非专有使用权,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转让则不同,任何受让人对侵犯其财产权的侵权人均可提起侵权之诉。

二、图书出版合同

图书出版合同包括前言、正文部分和尾部。

前言包括合同双方(即著作权人与出版者)的名称、地址,作品名称和作者署名。

尾部包括合同双方的签字盖章及签约时间。

正文部分是图书出版合同的主体,内容如下:

1.许可使用的权利范围,通常是复制权、发行权,有时还涉及翻译权、汇编权等。

2.许可使用的作品语言文本,如中文本(简体字版或繁体字版)、英文本等;

3.使用权的性质,要明确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

4.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

5.许可使用的时间范围;

6.保证条款,指作者保证作品中不含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肖像权等权利的现象;

7.作品质量条款,如约定作品的内容、篇幅、体例、图标、附录等应符合的具体要求;

8.交稿的时间,同时约定作者若不能按时交稿应承担的责任等;

9.出版作品的时间,同时约定出版者若不能按时出版应承担的责任等;

10.对作品作修改、删节的处理方式,如约定若有变更作品署名方式,增、减作品内容,增加前言、后记、插图等较大修改时,应事先征得作者同意;

11.校对、审读条款;

12.印刷数量条款;

 

13.付酬条款,包括付酬方式,付酬数量与币种,付酬时间等;

14.图书脱销后的重印或再版条款;

15.赠送作者样书条款;

16.原稿的处理条款,如原稿是由出版者留存还是退回作者,出版者若损毁或丢失原稿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等;

17.转载权、连载权条款,指是否许可其他报刊、网站转载或连载图内容等;

18.出版全集、选集、文集条款,指是否许可将该图书再用于出版全集、选集、文集等;

19.出版纸质书以外的版本条款,要明确说明是否许可出版者再出版电子版、网络版等其他版本;

20.终止合同的条件;

21.违约责任条款;

22.仲裁条款;

23.合同变更、续签条款及其他未尽事宜;

24.合同生效的日期。

三、著作权转让合同

是指著作权人就著作权中部分(或全部)财产权利转移给受让人而与受让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一)作品的名称

这是转让合同的必备内容。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转让费)

根据作者创作时所付出的精神劳动和物化劳动以及该作品在使用时所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定。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方式:一次性还是分期支付,支付何种货币。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节  著作权的侵权与法律保护

一、著作权侵权的类型与具体行为

(一)著作权侵权的类型(了解)

1.财产权侵权

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演绎、表演、展览等方式违法使用有关作品,另外还包括侵犯邻接权的行为。

2.人身权侵权

擅自将他人作品公之于众,侵犯发表权。

书刊出版者把作者的署名印错,侵犯署名权。

改编者歪曲、篡改作品的思想内容,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编辑人员擅自修改作品的主要观点或内容,侵犯修改权。

(二)著作权侵权的具体行为(掌握)

1.只须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1)侵犯著作权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①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②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③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④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⑤剽窃他人作品;

“剽窃”和“抄袭”是同义词,即将他人的作品、创作成果据为己有,一般表现为:逐字逐句、原封不动地抄袭他人作品;将他人作品中的故事情节、人物稍作改动,以改头换面的形式出现,等等。

这项行为具有侵犯著作权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双重特征。

2)侵犯著作权人财产权利的行为

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

③未经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侵犯邻接权的行为

①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②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

4)其他侵权行为

2.还须承担其他责任的侵权行为

1)侵犯著作权人财产权利的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犯邻接权的行为

①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与信息网络有关的行为

①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规避技术措施)

②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消灭或混淆权利管理信息)

4)侵犯专有出版权

5)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既侵犯作者精神权利,又属于制作、出售假冒作品的行为。比如:周国平、王跃文、金庸、吴冠中等。

(一)著作权纠纷的种类(了解)

一般表现为著作权侵权纠纷和著作权合同纠纷。包括:

著作权人之间;

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

著作权人与作品传播者之间;

著作权人与邻接权人之间以及与著作权或邻接权有关的第三人之间。

(二)著作权纠纷的处理方法(熟悉)

1.调解

它不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法定必经程序,必须贯彻双方自愿原则。诉讼前和诉讼中均可进行。

2.仲裁

没有书面仲裁协议或合同没有仲裁条款的,不得提请仲裁。主要适于著作权合同纠纷。

3.诉讼

二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必须执行。

(三)诉讼时效(熟悉)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两年计算。

(四)诉前临时措施(了解)

1.诉前责令停止侵权和财产保全

一是要查清侵权事实,掌握确凿证据;二是提出申请应以书面为准。

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所在地或被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

2.诉前证据保全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接受申请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如裁定同意申请,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第八节  出版单位与著作权(掌握)

一、依法尊重作者的权利

(一)尊重作者署名权

1.漏署作者姓名;

2.错印作者姓名;

3.擅自将合作作者已商定的排名顺序予以变更。

如果合作作者们事先没有约定,出版单位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多少、作品排列顺序、作者姓氏笔画等确定署名顺序。

(二)慎重修改作品

可修改引文、数据方面的确凿错误以及不符合语言文字规范之处。

(三)明确作品使用方式和所涉权利种类

(四)使用作品及时支付报酬

没有约定的,出版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付酬标准的上限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不得以出版物抵作报酬。

二、依法保护出版单位的权利

(一)出版社的权利

1.专有出版权

出版社:复制权加发行权。

互联网出版单位:再加信息网络传播权。

出版权分为非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享有某作品的非专有出版权,意味着仅仅有权将该作品复制后发行,但无权禁止他人出版该作品。

享有某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则不但意味着有权将该作品复制后发行,而且还意味着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认识人以同样方式出版该作品。

专有出版权的具体内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无明确约定,视为出版社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复制和发行出版物的专有权利。

2.修改、删节权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但不能歪曲、篡改作品。

3.重印、再版权

如果图书脱销后,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著作权人就有权终止合同。

判断图书是否脱销的标准是:著作权人提交给出版者的2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

4.版式设计权

表现为专有复制权,保护期为10年。

美术设计享有著作权保护,不在版式设计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二)期刊出版单位的权利

1.汇编作品著作权

期刊中各篇作品的作者对其本人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期刊社对一期期刊整体享有著作权。

2.版式设计权

3.禁止“一稿多投”

是指著作权人为在不同期刊上发表同一作品而将之投给一个以上期刊出版单位的行为。

期刊投稿期限:30日。

4.转载、摘编权

5.文字性修改权

6.非专有出版权

期刊一般不与作者签订书面的出版合同。以作者主动投稿(或接受约稿)的行为来表示将该作品的出版权、汇编权授予期刊社。

作者投稿时可以特意以书面形式表明授予期刊社专有出版权。否则是非专有出版权。

(三)为合理注意义务的履行保留证据

出版者应该对稿件是否确实由真正的著作权人授权使用、作品上的署名是否出自著作权人的真实意愿、作品中的内容是否存在剽窃他人作品等情况,多家注意,尽量通过各种途径予以核实,并保留一定的证据,以便必要时顺利履行举证责任。

如果出版单位没有对这些情况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或者履行了但无法举证,那么,一旦出版物上出现了侵犯著作权的现象,出版单位除了停止侵权行为之外,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活动涉及侵权的,出版者除了应停止侵权外,只需要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