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某建设单位与a市政公司(简称a公司)签定管涵总承包合同,管涵总长800m , a公司将工程全部分包给b工程公司(简称b公司),并提取了5%的管理费。a公司与b公司签定的分包合同约定:
(1)出现争议后通过仲裁解决;
(2)b公司在施工工地发生安全事故后,应赔偿a公司合同总价的0.5%作为补偿。
b公司采用放坡开挖基槽再施工管涵的施工方法。施工期间a公司派驻现场安全员发现某段基槽土层松软,有失稳迹象。
随即要求b公司在此段基槽及时设置板桩临时支撑,但b公司以工期紧及现有板桩长度短为由,决定在基槽开挖2m深后再设置支撑,且加快基槽开挖施工进度,结果发生基槽局部坍塌,造成一名工人重伤。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时,发现b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责令其停工。a公司随后向b公司下达了终止分包合同通知书,b公司以合同经双方自愿签定为由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