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导读
历年分值1—2分,考题以单选题、多选题为主
第一节 注册税务师概述
一、注册税务师的概念
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依托于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以委托方自愿为前提,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受法律保护。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注册税务师的服务范围
注册税务师开展涉税服务业务是指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注册税务师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三、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特点
(一)主体资格的特定性。在税务代理法律关系中,代理行为发生的主体资格是特定的,作为代理人必须是经批准具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被代理一方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二)代理活动的公正性。注册税务师是沟通税收征收机关与纳税人的中介,与征纳双方没有任何利益冲突。
(三)法律约束性。注册税务师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事务委托或劳务提供,而是负有法律责任的契约行为。
(四)执业活动的知识性和专业性。注册税务师行业是一种知识密集型专业活动。
(五)执业内容的确定性。
(六)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注册税务师从事的税务代理活动是一项民事活动,代理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但是这种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并不意味着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益不负责任,不承担任何代理过错。委托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
(七)执业有偿服务性。
四、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原则
(一)自愿委托原则。
(二)依法代理原则。
(三)独立、公正原则。
(四)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税务代理的含义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所谓税务代理是指注册税务师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六、税务代理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作用
第二节 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仅作为知识了解,一般很少出题
一、税务代理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历史渊源
二、我国税务代理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历程
三、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现状
四、注册税务师行业未来发展的指导思想及总体目标
根据新时期注册税务师行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十一五”时期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指导方针,各级探索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规律,创新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模式,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执业质量,规范执业行为,提高行业市场竞争力,为税收事业的发展服务。“十一五”时期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经过5年的努力,注册税务师行业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执业准则体系得到完善和健全,执业环境得到优化,执业领域不断拓展,行业管理更高效、服务更优良,执业规格和市场占有率有较大提高,注册税务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发展需要,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有较大提升,更好地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职能作用。
五、注册税务师行业未来发展应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的原则。
(二)坚持服务税收工作大局的原则。
(三)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
(四)坚持指导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节 注册税务师与税务师事务所
一、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取得
(一)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制度
1.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2.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科目
3.考试周期
(二)注册税务师的备案制度
按照《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者,必须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三)注册税务师的权利与义务
1.税务代理作为民事代理的一种,其代理人注册税务师享有民法所规定的权利。注册税务师执业,享有下列权利:
(1)注册税务师有权依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代理由委托人委托的代理事宜;注册税务师对委托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委托,有权拒绝;
(2)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注册税务师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4)注册税务师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
(5)注册税务师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6)注册税务师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注册税务师应按其代理职责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注册税务师执业,需履行下列义务:
(1)注册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承接业务;
(2)注册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展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应当终止执业;
(4)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5)注册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6)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7)注册税务师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
二、税务师事务所
主要说明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和经营、变更等事项的法律规定。